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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公務車輛調派管理要點
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所屬公務車輛管理,提升使用效能,依據行政院車輛管理手冊訂
定本要點。
二、本局公務車輛由秘書室統一調度管理,另停車工程科、交通工程科、智慧運輸中心及停車管理中心(以下簡
稱保管單位)基於時效及業務需要,得自行保管、調派使用機器腳踏車、客貨兩用車、號誌工程車及拖吊車,以
執行交通規劃,道路交通標誌、標線及號誌之劃設與維護、違規車輛拖吊等工作;交通事件裁決中心因每日公文
遞送需要,得自行保管小客車。
三、保管單位應建立車歷登記卡(如附件一),並指定專人負責公務車輛之保管、養護及各項資料管理工作
四、公務車輛使用前應填寫派車單(附件二),經單位主管或其授權人員簽章後駛出,派車單上應詳實填寫各項
行車資料,使用完畢後送交車輛管理人員以備查核。
五、各單位申請調派公務車輛,依照下列原則進行調派,並遵守本局公務車線上預約系統管理原則:
(一)使用洽公人數多寡。
(二)辦理業務多寡。
(三)路程之遠近。
六、除有特殊原因外,下列情形不得申請調派公務車輛:
(一)個人外勤公出地點距本局三公里內。
(二)申請全日使用公務車輛者。
七、各單位主管應負責審核申請使用公務車輛之必要性。
八、各保管單位車輛管理人員根據每輛汽車派車單之紀錄按月填報汽車每月消耗油量統計表(附件三)暨公務車
輛檢查情形報告表(附件四)送秘書室彙整陳核。
九、使用公務車輛應遵守交通規則並注意安全,小心駕駛,若因不當駕駛導致公務車輛損壞,應填報車損報告表
(附件五)並負賠償責任;若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被舉發,應自行負擔罰鍰。
十、違反本局公務車借用規定,年度違規記點逾五次,或發生行車事故未報警處理並於當日回報單位主管及秘書
室,經查獲者,將由秘書室參考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之規定簽報懲處,以茲警惕。
十一、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悉依行政院車輛管理手冊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