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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案件裁罰基準
民國 102 年 07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處理本市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案件之裁罰,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案件之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本局為辦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案件之裁罰,得聘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
之學者專家及律師代表組成審議小組審議之。
前項成員中,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違規案件依本基準裁罰顯失衡平者,得斟酌個案情形,並敘明理由,依行政
罰法規定,酌予加重、減輕或免除處罰;必要時,並得提經本府性別平等教育委
員會討論議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