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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護理人員平調要點
民國 101 年 05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規範本局所屬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校)護理人員平調事宜,並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三條及高雄市政府及
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職務遷調要點第二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各校護理人員應於現職服務學校任職滿三年以上,始得申請平調。
三、各校護理人員職務出缺時,由本局統一列管,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就列管職缺予以公告,並受理各校護理人
員提出申請。
四、各校職缺應以申請人之服務年資、考績、獎懲、學歷、考試及加分項目等資績分數高低排序,並以積分高者
優先平調;資績分數核算基準如附表。
五、資績分數總分相同者,依親屬加計、偏遠地區加計、服務年資、考績、獎懲之項目順序,依序評比分數高者
優先。
依前項規定仍無法定優先順序者,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六、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應於審慎考量後,就各校職缺擇一選填,並於本局規定期限內繳交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送現職
服務學校人事室初審,於校長同意核章後,送本局人事室辦理。
(二)前款資績經本局複審核定後,由本局分別就各校職缺申請人之資績分數高低依序造冊,並於本局網頁公告
三日,如有疑義者,得於公告期間申請複查,資績分數經公告確定後,由本局依第四點規定辦理核派作業。
(三)申請人放棄平調者,應於資績分數公告確定日(含)前表明意願並繳交放棄聲明書;逾期放棄者,三年內不
得再依本要點申請平調,所遺職缺由備取人員遞補。
七、平調作業辦理後所遺職缺,由各出缺學校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五條規定辦理公開甄選。
八、各校護理人員職缺經本局列管者,於人員遴補前,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
辦法之規定辦理。
九、本局所屬幼兒園正式編制之護理人員申請平調,準用本要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