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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各級學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平調要點
民國 104 年 04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規範本局暨所屬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 護理人員及營養師平調事宜,並依公務人員陞遷法及高
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職務遷調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學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應於現職服務機關學校實際任職滿三年以上,始得申請平調同職稱職缺。
     約聘僱人員不得申請平調。
     留職停薪人員申請平調奉派,須於派令生效日前回職復薪。
三、各機關學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職務出缺時,由本局統一列管,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就列管職缺予以公告,並
受理各機關學校護理人員或營養師分別就上開二類公告職缺提出申請。
     各機關學校如有前項二類超額人員,本局得視實際需要情形,優先辦理移撥。
四、各機關學校職缺應以申請人之服務年資、考績、獎懲、學歷、考試及加分項目等資績分數高低排序,並以積
分高者優先平調;資績分數核算基準如附表。
五、資績分數總分相同者,依親屬加計、偏遠地區加計、服務年資、考績、獎懲之項目順序,依序評比分數高者
優先。
     依前項規定仍無法定優先順序者,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六、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應於審慎考量後,就各該公告職缺擇一選填,並於本局規定期限內繳交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送
現職服務機關學校人事室初審,並經首長核定後,送本局辦理。
(二)前款資績經本局複審核定後,由本局分別就各該公告職缺申請人之資績分數高低依序造冊,並於本局網頁
公告三日,如有疑義者,得於公告期間申請複查,資績分數經公告確定後,由本局依第四點規定辦理核派作業。
(三)申請人放棄平調者,應於資績分數公告確定日前表明意願並繳交放棄聲明書;逾期放棄者,三年內不得再
依本要點申請平調。
(四)前款所遺職缺由備取人員遞補。
七、依本要點第三點公告之職缺於辦理平調作業後所遞遺職缺,由各出缺機關學校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辦理公
開甄選。
八、各機關學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職缺經本局列管者,於人員遴補前,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行政院暨所屬機
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本府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局所屬幼兒園正式編制之護理人員申請平調,準用本要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