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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受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說  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受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計畫作業要點

辦  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受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計畫作業要點

一、 為受理及審核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
五條重建計畫,爰訂定本要點。

二、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申請重建時,應檢具申請書、重建計畫,以及下列文
件,向本局申請審核:
(一)經文化主管機關確認原建築物非屬經指定之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
念價值之證明文件。
(二)經建築主管機關確認合法建築物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
之證明文件。
(三)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名冊。
(四)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委託及同意書。
(五)地籍圖謄本或其電子謄本。
(六)土地登記謄本或其電子謄本。
(七)建物登記謄本或其電子謄本,或合法建物證明。
(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九)申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及額度核算表。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證明文件以申請日前六個月內核發者為限;第五款至第七
款謄本或其電子謄本,以申請日當年度並符合最新異動狀況之三個月內核發者
為限。
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登記謄本除有特殊情形經本局同意外,應以第一類謄本
檢送。
容積獎勵項目為原建築容積時,應經開業建築師簽證,並檢附其認定原建築容
積之相關文件,由本局轉送建築主管機關確認計算結果。
重建申請書及重建計畫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公告之。


三、本局受理重建申請案後,未核准前,前點第一項第四款所有權人以書面文
件向本局申請撤回委託及同意,並副知起造人者,本局應通知及限期起造人撤
回重建申請;逾期未撤回者,自撤回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視為撤回。重建計畫
核准後,起造人未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申請建造執照者,原核准失其
效力。
前項保證金之金額須經開業建築師簽證計算。

四、起造人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容積獎勵辦法
)第六條至第九條申請容積獎勵者,應與本局簽訂協議書,始得核准重建計畫。
起造人依容積獎勵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繳納保證金者,其金額之計算
、繳交方式等事項,以前項協議書所載內容為依據。

五、前點保證金得選擇下列任一方式繳納,繳納後不得轉換:
(一)現金、匯款或以金融機構為發票人及付款人,且以「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為受款人之劃平行線即期支票繳納。
(二)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應為即期,並以「高雄
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為受款人。
(三)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期滿應自動轉期)方式繳納:持金融機構
簽發以起造人名義之定期存款單,並附設定質權申請書,送本局辦理質權設定。
(四)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繳納。履約連帶保證金保證書保證期間,自申請繳納保
證金之日起至少達二年六個月以上。
  起造人於本要點修正前已繳納保證金者,
於本要點生效後,得申請轉換保證金繳納方式,並以一次為限。 

六、 經核准之重建計畫,其範圍內土地不得重複申請。
如需變更重建範圍或容積獎勵項目與額度者,起造人應提出變更計畫,重新
申請審核;變更起造人者,應檢附所有權人委託暨同意書提送本局辦理變
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