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說  明:
高雄市政府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

辦  法:
高雄市政府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

一、為辦理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有關劃定本市山坡地範圍及其
檢討變更之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辦機關為本府水利局;協辦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農業
局、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地政局(含地政事務所)及各區公所。


三、主辦機關及協辦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辦機關
1、受理山坡地範圍劃入或劃出建議書。
2、辦理山坡地範圍檢討變更作業。
3、處理區公所提報初劃草案公開展示之異議案件。
4、召開會議審查山坡地範圍檢討變更成果。
5、陳報行政院核定公告。
6、保管行政院核定公告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圖資並提供閱覽。
(二)都市發展局
1、提供都市計畫範圍圖冊資料。
2、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三)農業局
1、協助洽中央林業主管機關索取納入或解除之國有林班地、保安林地等分布
圖冊或地籍清冊等資料。
2、山坡地範圍劃入時,協助洽中央林業主管機關索取試驗用林地分布圖等資
料。
(四)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1、提供原住民保留地劃入山坡地範圍圖冊資料。
2、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五)地政局(含地政事務所):
1、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2、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作業。
(六)區公所
1、收受山坡地範圍劃入或劃出建議書。
2、提報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需求。
3、辦理山坡地範圍初劃草案之公開展示及受理異議,並報主辦機關處理。
4、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5、保管行政院核定公告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圖資並提供閱覽。


四、依本要點辦理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應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農林航空測量所出版之最新版五千分之一像片基本圖(以下簡稱作業基圖)
為基準。


五、本市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由主辦機關分期分區自為辦理。
土地所有權人、土地管理機關或利害關係人得填具建議書,向主辦機關或區
公所提出辦理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之建議。
區公所收受前項建議書後,應即轉送主辦機關。
區公所就轄區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之需求,得擬具建議書,向主辦機
關建議之。
建議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議人姓名、住址,如係法人、機關或團體者,其名稱、地址及其代表
人、負責人之姓名。
(二)建議劃入或劃出地點(地段地號)。

(三)劃入或劃出之理由。
(四)範圍圖含坡度分析:使用作業基圖標示劃入或劃出之範圍,並於圖面標
示依第十點所定方式計算之平均坡度上。


六、主辦機關應依作業程序(流程圖如附錄一)辦理下列事項:
(一)勘劃:
1、山坡地範圍劃入:
(1)應符合第七點規定。
(2)勘劃及繪製圖冊:利用作業基圖先行初劃,再赴現場勘查修正後,於四千
八百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地籍圖、二萬五千分之一地段圖及五萬分之一
地形圖上繪製綠色山坡地範圍界線,並於範圍內註記「山坡地」;製作初勘
圖、山坡地範圍地段明細表及山坡地範圍劃入土地清冊(如表八)等初劃圖
說。
(3)初劃草案展示之異議處理:前目初劃圖說由區公所公開展示三十日後,就
區公所轉報之異議,應進行現場勘查,並依勘查結果修正山坡地界線。
2、山坡地範圍劃出:
(1) 依山坡地範圍劃出區檢討表(格式如表一)檢討是否符合第八點規定。
(2) 勘劃及繪製圖冊:利用作業基圖先行初劃,再赴現場勘查修正後,於四
千八百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地籍圖、二萬五千分之一地段圖及五萬分之
一地形圖上繪製綠色山坡地範圍界線,並以綠色虛線表示原劃定界址及以綠
色實線表示變更之界址,再於山坡地範圍內註記「山坡地」;製作山坡地範
圍劃出區檢討表、檢討變更地區之坡度分布圖及劃出山坡地之土地清冊(如
表二)等初劃圖說。
(3)初劃草案展示之異議處理:前目初劃圖說由區公所公開展示三十日後,就
區公所轉報之異議,應進行現場勘查,並依勘查結果修正山坡地界線。

(二)審查及陳報行政院核定:
邀集相關機關召開會議審查山坡地範圍檢討變更成果,並將審查通過之山坡
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圖說陳報行政院核定。
(三)公告及公開展示:
行政院核定之山坡地範圍劃定及範圍變更圖說,應予公告及函送區公所辦理
公開展示,展示期間並不得少於三十日。展示完竣,由主辦機關及區公所各
保存清晰之圖說一份,以供閱覽。


七、未劃入山坡地範圍之土地,除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
外,經斟酌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辦理劃入作業:
(一)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
(二)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八、已劃定為山坡地範圍之土地,其平均坡度未滿百分之五,經斟酌自然形勢
、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並符合下列情形者,得辦理劃出作業:

(一)未在崩塌地、土石流危險溪流影響範圍或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公告各類
地質敏感區範圍內。

(二)區內未曾佈設土石災害防治工程設施。
(三)鄰接特定水土保持區或陡坡區,並已依下列規定退縮者。但退縮區不得劃
出山坡地範圍:

1、與特定水土保持區臨接者,應自境界線退縮三十公尺以上。
2、劃出區土地鄰接自然均質坡度十五度以上陡坡區者,應依其地質自境界線
退縮如表三規定之距離。陡坡區含二種以上之複合坡度時,其應退縮距離依表四
公式計算之。劃出區與陡坡區間存在無須退縮之緩坡區時,其退縮距離得扣除該
緩坡區之寬度。
(四)劃出山坡地範圍內之相連接土地面積應逾十公頃。但鄰接中華民國六十九年
二月六日公告之山坡地範圍界線地區者,不在此限。


九、坡度分析應以作業基圖上之等高線疏密度及依下列方法所製作之坡度分
布圖為研判依據:
(一)坵塊法:
1、於作業基圖上,以邊長八十公尺劃平行於座標方格線之方格,以表五公式
求其平均坡度;公式中n值與S值之關係如表六。
2、於作業基圖上,相鄰等高線間距已定為五公尺,其垂直線之水平距離與 
坡度之關係如表七。
(二) 等高線法:
1、坡度以相鄰等高線之高差及其垂直線之水平距離依表八之公式計算之。
2、於作業基圖上,相鄰等高線間距已定為五公尺,其垂直線之水平距離與坡
度之關係如表七。


十、劃定及檢討變更區域之坡度分布及環境狀況,應經現場勘驗確認。
劃出區與陡坡區鄰接時,應以實際坡度及其邊坡穩定狀況為作業基準,以確
保環境安全。


十一、劃入區及劃出區範圍經檢討確定後,應將其境界線套繪於地籍圖上,
並以地籍圖上套繪所得之邊界為定案境界線。但劃入區或劃出區與地籍邊界
不一致時,以劃入區或劃出區範圍為定案範圍。


十二、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經核定公告後,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
變更者,由主辦機關函送地政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