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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遷調補充規定
民國 106 年 05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公平處理本市公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不定期契約進用教保員
(以下簡稱教保員)遷調事宜,並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
待遇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幼兒園應辦理現職教保員遷調審查有關事宜,並依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
本局)核定之教保員員額確實核算出缺之員額數,於規定期限送本局審查。


三、本市得於市內幼兒園教保員遷調後,視實際需求開列他縣市地區教保員
遷調缺額。


四、本局為辦理幼兒園教保員遷調,應組成本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
遷調小組(以下簡稱遷調小組)辦理教保員之遷調。
遷調小組由本局副局長為召集人,成員包含本局業務主管科科長;申請遷調
幼兒園代表、本市地方教師會代表與校長協會代表;其中單一性別人數不得
少於三分之一。


五、申請遷調之教保員應於指定期限前,向幼兒園提出申請,未申請或逾期
申請之教保員,不得參加教保員遷調。


六、各園現職教保員,以在同一幼兒園簽訂不定期契約進用實際服務滿六學
期且無下列各款情事者,始得申請市內遷調:
(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留職停薪者,經幼兒園核准於當學年度八月一日遷調生效日前回職復薪,
始得申請市內遷調。


七、教保員申請市內遷調,應繳交下列表件:
(一)申請表一份。
(二)服務年資證明、成績考核通知書、獎懲紀錄表、研習時數證明等相關證
明文件。
園(校)長及單位主管應依據申請遷調教保員所提相關證明文件確實審核後核
章,並負審查責任。


八、各園應依申請表所列各項積分項目,確實審核申請遷調教保員之積分;
其核給基準如附表。


九、教保員申請市內遷調,經本局現場審查確認後即不得撤回。


十、市內遷調作業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志願遷調幼兒園單調,單調成功時連帶開缺供其他教保員單調。
(二)志願遷調幼兒園多角調,先辦理六角調,結束後再依序辦理五角調、四
角調、三角調及互調。


十一、教保員申請遷調積分相同時,應依以下順序比序:

  (一)年長者。
  (二)服務年資積分較高者。
  (三)考核積分。
  (四)獎懲積分。
  (五)進修研習積分。
依前項規定仍無法定優先順序者,由電腦資料隨機處理之。


十二、經遷調之教保員除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教保服務
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外,幼兒園不得拒絕進用。


十三、凡經達成遷調之教保員,應於規定期限內至新服務幼兒園報到,未在
規定期限內至遷調幼兒園報到或報到後放棄者,十年內不得再申請市內遷
調。
因前項教保員未報到或報到後放棄,致影響他園教保員遷調者,各該遷調均
失其效力,各教保員仍留原幼兒園服務。但未報到或報到後放棄之教保員原
服務幼兒園可增開缺額時,不在此限。


十四、本局得視當年度本市及他縣市辦理聯合遷調作業之情形,依相關規定
辦理。
當年度市內遷調教保員,得以新服務幼兒園教保員身分申請遷調他縣市。


十五、市內遷調應於六月底前完成。


 
說  明:
訂定高雄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遷調補充規定
辦  法:
訂定高雄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遷調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