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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各機關爭取中央補助款績效考核獎懲要點
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說  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各機關爭取中央補助款績效考核獎懲要點
辦  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各機關爭取中央補助款績效考核獎懲要點
法規內容:
一、為獎勵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機關)積極爭取中央補助款,以
順利推展各項建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主辦機關,指研擬計畫函報中央爭取計畫型補助款之機關;
所稱協辦機關,指協助主辦機關研擬計畫之機關。
前項協辦機關,由主辦機關依協助內容及參與程度認定;有爭議時,由主辦
機關簽報本府認定。


三、本要點所稱競爭型補助款,指機關就中央未明定補助金額或比例之計畫
型補助款,擬訂計畫向中央爭取之補助款。


四、主辦機關函報中央爭取計畫型補助款時,應副知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
財政局)、主計處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


五、機關爭取競爭型補助款之年度總額或年度總額佔當年度中央主管部會經
費預算比例績效優良者,由財政局於每年年底專案提報人事處,依高雄市政
府評列各機關公務人員年終考績甲等人數比率作業要點規定,提高該機關考
列甲等之人數比率。


六、機關爭取競爭型補助款有功人員,按每項計畫每年度實際撥付之補助款
金額,依下列規定予以獎勵:
(一)補助款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三千萬元者,主辦機關人員嘉獎二
次,並以二人為限;協辦機關人員嘉獎一次,並以一人為限。
(二)補助款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未達一億元者,主辦機關人員記功一次,
並以二人為限;協辦機關人員嘉獎二次,並以一人為限。
(三)補助款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未達五億元者,主辦機關人員記功二次,並
以三人為限;協辦機關人員記功一次,並以二人為限。
(四)補助款在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主辦機關人員記大功一次,並以三人為
限;協辦機關人員記功二次,並以二人為限。
前項獎勵,由財政局於每年三月底前彙整前一年度中央撥付之補助款金額、
主辦與協辦機關、敘獎額度等相關資料,簽會本府主計處、研考會及人事處
並報本府核准後,轉知各主辦機關與協辦機關辦理。


七、機關爭取競爭型補助款未達前點規定之獎勵標準,但有顯著績效值得表
彰者,主辦機關得檢附相關資料,會請財政局陳報市長核准敘獎。中央已明
定補助金額或比例之計畫型補助款,經機關向中央爭取提高補助金額或比例
者,亦同。


八、機關爭取之中央補助款,因可歸責於機關事由,遭收回或註銷者,主辦
人員及其主管各申誡一次;相關協辦人員並應一併檢討責任歸屬,覈實議
處。但因下列情形之一遭收回或註銷補助款者,免予議處:
(一)中央補助機關停止政策推行。
(二)中央補助機關變更政策執行。
(三)執行標的因情事變更無法執行。
(四)其他經簽奉核准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