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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1高雄市政府四維及鳳山行政中心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第3.11點

主管機關: 高雄市政府
發文機關: 高雄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7.09.04
發文字號: 高市府行國職字第1073069900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1高雄市政府四維及鳳山行政中心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第3.11點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四維及鳳山行政中心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明: 修正1高雄市政府四維及鳳山行政中心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第3.11點
法: 修正1高雄市政府四維及鳳山行政中心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第3.11點
容:

一、為管理本府四維及鳳山行政中心停車場之車輛進出、停車秩序及  安全
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停車場,指四維行政中心之東、西側地面與辦公大樓地下、
二樓停車場,及鳳山行政中心之地面與地下停車場。

 

三、停車場之維護管理,由本府行政暨國際處辦理。

四、停車場僅供停車使用,停放之車輛及車內物品由車主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或毀
損,本府不負賠償責任。

五、車輛進出停車場應憑本府核發之有效停車識別證(以下簡稱停車證),無停車
證車輛禁止進入。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持停車證進入停車場,並停放於劃定區域:
(一)持有本府社會局核發懷孕婦女親善標章或親善手冊之洽公婦女及本府懷孕員
工。
(二)持有身心障礙停車證之洽公身心障礙人士。
(三)持有本府法制局核發停車證之法律諮詢義務律師。

七、停車場開放停車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六時至十九時三十分。但四
維行政中心東側地面停車場於星期五十九時三十分至星期日二十四時,得開放停
車。

八、四維行政中心停車場管理規定如下:
(一)地面停車場:四維行政中心以外之其他機關學校至四維行政中心洽公,或本府
各機關學校公文交換人員使用之車輛,得停放於劃定區域。
(二)地下停車場:
1.四維行政中心各機關公務汽車及簡任十一職等副首長以上人員使用之車輛(含其
駕駛之機車)停放。
2.領有中度以上肢體障礙之身心障礙手冊員工,得申請停放車輛。
3.四維行政中心員工之自行車,得申請停放於地下二樓停車場南側之自行車置放
架。

九、鳳山行政中心停車場管理規定如下:
(一)地面停車場:
1.鳳山行政中心以外之其他機關學校至鳳山行政中心洽公,或本府各機關學校公文
交換人員使用之車輛,得停放於劃定區域。
2.洽公民眾得申請臨時停車證停放車輛。

3.鳳山行政中心員工騎乘機車者,得將機車停放於機車停放處。
4.鳳山行政中心員工之自行車,應停放於自行車置放架。
(二)地下停車場:鳳山行政中心各機關公務汽車及簡任十一職等副首長以上人員使
用之車輛停放。

十、地下停車場限高二點二公尺,限速每小時二十公里,車輛進出時應依其交通標
誌及動線行駛。車輛停車時間超過三分鐘者,應將引擎熄火。

十一、本府各機關邀請之學者專家至本府參加會議或演講等,得憑開會通知單或相
關證明文件至本府行政暨國際處申請換發臨時停車證。

十二、持臨時停車證進入停車場者,應將臨時停車證置於車內駕駛座前方明顯處,
離場時應繳回。

十三、送貨車輛進入停車場,應申請臨時停車證,進場卸貨時間不得超過三十分
鐘,離開時應將其繳回。

十四、未經許可不得於本停車場放置傢具或其他物品,如經勸導仍未依限移除者,
視同廢棄物處理。

十五、地下停車場空氣品質內不得吸菸、暖車、試車或其他長時間發動車輛之行
為。違反者,函送其所屬機關查處。

十六、經分配停放於地下停車場之公務車輛,應停放於劃有格線之指定停車位內;
違反規定者,得張貼勸告單;再違反者,逕予上鎖,並函送其所屬機關查處。
     前項車輛如已報廢或不再使用者,停車證應繳回。如有偽造或冒用停車證
者,其停車證沒收或收回註銷不予補發,並移送法辦或函送其所屬機關懲處。


十七、本府員工停放自行車,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持有本府核發之自行車停車證者,始得停放。但本要點另規定者,不在此
限。
  (二)自行車置放架專供停放自行車,停放人並應自行將自行車上鎖。
  (三)停放人不得長時間占用停車位。自行車隔夜停放之次數每星期不得逾二次。

 (四)停放之自行車車體外觀有鏽壞或零件缺損顯不堪使用之情形,停放人應自行
移除,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視同廢棄物處理,停放人不得異議。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