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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1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左營活動中心使用管理須知

主管機關: 高雄市政府
發文機關: 高雄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7.09.26
發文字號: 高市運設字第1073010030G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1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左營活動中心使用管理須知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左營活動中心使用管理須知
明: 修正1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左營活動中心使用管理須知
法: 修正1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左營活動中心使用管理須知
容:

 

一、為推展全民體育活動,加強左營活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使用管理,並依高
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運動場地使用管理規則(以下簡稱場地使用管理規則)第二十五
條規定訂定本須知。

二、本中心開放時間:
(一)一般使用:
1.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六時至十二時及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夜間九時,以一小時三
十分為一時段。
2.星期六與星期日:上午六時至下午五時,以二小時為一時段。
(二)申請使用:依據場地使用管理規則辦理。
(三)遇申請使用、辦理比賽或緊急事故、天候不佳等不可抗力因素時,本中心得視
情況暫停開放,月租者須配合停止使用本中心,並於次月租金中扣減。

三、本中心依場地使用管理規則收費,並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租用者得於現場登記並應於登記時繳清費用;另以電話預約應於使用時段前三
十分鐘繳清費用,否則不予保留。
(二)者應於每月十五日至二十五日前辦理續租,繳交次月租金,逾時視同放棄,由
預登候補者遞補。

四、中心一般使用租借規定如下:
(一)以月租用為優先,臨時租用為輔;該時段若已受理月租者,則不再接受臨時租
用,月租者若因故未使用時不得要求補償,其他人員亦不得佔用。
(二)者不得入場打球及使用相關設施,否則須補繳費用。

五、中心於次月五日前公布場地使用者及時段。

六、場地布置者,應先經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同意外,並配合下
列規定,始得進場為之:
(一)完成繳納相關費用。
(二)原有固定設備不得擅自變更,並須採取保護措施;如有損毀、滅(遺)失者,應
負回復原狀或金錢賠償之責。
(三)活動結束時,除經本局同意外應於當日回復原狀。違反者,本局得自行拆除並
請求申請者償還相關費用;申請者自不得就其損失要求任何賠償。

七、使用本中心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者應著整齊運動服裝及球鞋,違者不得入場。
(二)六歲以下兒童應由成人陪同。
(三)本中心不負保管私人財物之責任。
(四)嚴禁攜帶寵物(導盲犬除外)及抽菸、喝酒、嚼食口香糖或檳榔、飲食(不含礦
泉水)、亂丟垃圾,以維護環境清潔,本中心之設施應愛惜使用,如有損壞應照價
賠償。
(五)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本中心電源。
(六)開放時間結束後至遲十五分鐘內離場,不得逗留。
(七)禁止私人從事教學行為。

八、有下列情形者,本局有權停止使用,申請者不得異議:
(一)活動項目違反政府法令規定或公序良俗,經有關單位制止者。
(二)配合政府政策使用或其他重大特殊用途。
(三)活動項目變更或將場地設備私自轉讓使用者。
(四)經本局認定不符合原申請使用者。

九、使用期間如有違反本須知或不遵守管理人員之指導或勸告者,得隨時停止其使
用,必要時將報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