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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1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三民木球場使用管理須知

主管機關: 高雄市政府
發文機關: 高雄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7.09.26
發文字號: 高市運設字第1073010030K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1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三民木球場使用管理須知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三民木球場使用管理須知
明: 修正1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三民木球場使用管理須知
法:

 

修正1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三民木球場使用管理須知

容:

一、為推展全民體育活動,加強三民木球場(以下簡稱本場)使用管理,並依高雄市
政府運動發展局運動場地使用管理規則(以下簡稱場地使用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規
定訂定本須知。

二、本場採開放式使用管理,個別民眾得於開放時間入場使用。

三、申請使用本場舉辦活動、比賽及訓練者,應依場地使用管理規則辦理。

四、場地布置者,應先經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同意外,並配合下
列規定,始得進場為之:
(一)完成繳納相關費用。
(二)原有固定設備不得擅自變更,並須採取保護措施,如有損毀、滅(遺)失者,應
負回復原狀或金錢賠償之責。
(三)活動結束時,除經本局同意外應於當日回復原狀。違反者,本局得自行拆除並
請求申請者償還相關費用,申請者自不得就其損失要求任何賠償。

五、使用本場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烤肉、炊事、施放煙火、聚賭、玩遙控飛機及其他違法、危險或妨礙他人
活動之行為。
(二)嚴禁攜帶寵物(導盲犬除外)及抽菸、喝酒、嚼食口香糖或檳榔、飲食(不含礦
泉水)、亂丟垃圾,以維護環境之整潔,本場之設施應愛惜使用,如有損壞應照價
賠償。
(三)本場不負保管私人財物之責任。

六、有下列情形者,本局有權停止使用,申請者不得異議:
(一)活動項目違反政府法令規定或公序良俗。
(二)配合政府政策使用或其他重大特殊用途。
(三)活動項目變更或將場地設備私自轉讓使用者。
(四)經本局認定不符合原申請使用者。

七、使用期間如有違反本須知或不遵守管理人員之指導或勸告者,得隨時停止其使
用,必要時將報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