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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高雄市自辦市地重劃審查收費標準

主管機關: 高雄市政府
發布機關: 高雄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7.11.19
發布字號: 高市府地發字第10771526200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7.11.19
旨: 訂定高雄市自辦市地重劃審查收費標準
法規名稱: 高雄市自辦市地重劃審查收費標準
容:

第一條  為收取自行辦理市地重劃(以下簡稱自辦市地重劃)案各項規費,並依規
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地政局。

第三條  申請自辦市地重劃,應依附表規定繳納各項費用。
主管機關於受理附表所列各項申請後,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繳納前項費
用;屆期未繳納者,駁回其申請。

第四條  依本標準所繳納之費用,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退
還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