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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高雄流行音樂中心董監事利益迴避處置準則名稱高雄市高雄流行音樂中心董監事利益迴避處置準則及第1條
主管機關: |
高雄市政府 |
發布機關: |
高雄市政府 |
發布日期: |
108.03.25 |
發布字號: |
高市府文發字第10830400600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施行日期: |
108.03.25 |
主旨: |
修正高雄流行音樂中心董監事利益迴避處置準則名稱高雄市高雄流行音樂中心董監事利益迴避處置準則及第1條 |
法規名稱: |
修正高雄流行音樂中心董監事利益迴避處置準則名稱高雄市高雄流行音樂中心董監事利益迴避處置準則及第1條 |
內容: |
第一條 本準則依高雄市高雄流行音樂中心設置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
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利益,指下列財產上及非財產上利益:
一、財產上利益: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二、非財產上利益:有利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於高雄流行音樂中心(以下簡稱本
中心)之進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第三條 本中心依法令規定或因業務需求辦理之事項,與其有利益關係之董事或
監事,不得參與該事項之討論、表決或決定。
第四條 本中心董事、監事於執行職務時,有應利益迴避之情事者,應自行迴
避。
監督機關或本中心董事會知董事、監事有應利益迴避之情事者,得命其迴避。
第五條 本中心董事、監事違反本準則規定者,依本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三項第七
款規定辦理;其就應迴避事項所為之行為,不生效力。
第六條 本準則之規定,於執行長及副執行長準用之。
第七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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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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