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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2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特種建築物管理作業要點第3.7點

主管機關: 高雄市政府
發文機關: 高雄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8.04.29
發文字號: 高市府捷工字第1083052960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2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特種建築物管理作業要點第3.7點
法規名稱: 修正2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特種建築物管理作業要點第3.7點
明: 修正2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特種建築物管理作業要點第3.7點
法: 修正2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特種建築物管理作業要點第3.7點
容:

 

一、為管理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之特種建築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特種建築物,指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經許可列為
特種建築物之車站、變電站、行政中心、機廠及停車場等建築物。

三、特種建築物得免申請建築執照逕為興建。但興建前,應由本府捷運工程局(以
下簡稱捷運局)邀集學者、專家、相關機關(單位)及專業技術顧問會同審查下列建
築圖說文件:
(一)特種建築物申請書。(如附件)
(二)經開業建築師簽證之建築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含防災計畫
書或安全防護計畫)。
(三)無障礙設施設置計畫。
       前項建築圖說文件經審查通過後,由捷運局檢具特種建築物申請書、經開
業建築師簽證之建築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含防災計畫或安全防護
計畫)、營造業承攬建築工程開工查報表,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四、捷運局於特種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施作前,應檢具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
送當地主管消防機關備查及列管。。

五、捷運局於特種建築物完工後,應檢具竣工圖說及營造業承攬建築工程竣工查報
表,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作為特種建築物使用管理之依據。

六、特種建築物之使用管理,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七、特種建築物有變更使用類組,增建、改建、修建等行為,建築法第九條以外之
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無障礙使用設施變
更,建築物室內裝修,或其他與原許可不合之變更者,捷運營運機構應於施工前將
圖說報請捷運局會同相關機關(單位)進行審查;捷運局於必要時得邀請學者或專家
會同審查,或委託專業公會審查。如涉及防災計畫書或安全防護計畫,或無障礙設
施設置計畫之變更,申請人應提送差異說明,一併納入審查。
        前項變更竣工後,由捷運局檢具竣工圖說,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其
有變更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者,並應將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送當地主管消防機
關備查及列管。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