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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1高雄市政府處理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事件裁罰基準
主管機關: |
高雄市政府 |
發文機關: |
高雄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8.06.10 |
發文字號: |
高市府交運監字第10837011400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1高雄市政府處理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事件裁罰基準 |
法規名稱: |
修正1高雄市政府處理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事件裁罰基準 |
內容: |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公平處理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
之一之裁罰事件,並使裁量有統一標準可資依循,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交通局處理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如附表。
三、違規事件依本基準裁罰如有顯失衡平之特別情事時,得斟酌個案情形予以減輕
或加重。
四、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及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者,大眾捷運系統站、
車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
間之票款,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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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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