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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1-高雄市政府對中央辦理計畫及預算考核結果獎懲原則第3點

主管機關: 高雄市政府
發文機關: 高雄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8.06.06
發文字號: 高市府主公預字第1083048650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1-高雄市政府對中央辦理計畫及預算考核結果獎懲原則第3點
法規名稱: 修正1-高雄市政府對中央辦理計畫及預算考核結果獎懲原則第3點
明: 修正1-高雄市政府對中央辦理計畫及預算考核結果獎懲原則第3點
法: 修正1-高雄市政府對中央辦理計畫及預算考核結果獎懲原則第3點
容: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謀施政計畫執行效能與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之提
升,並增裕中央一般性補助款,特依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
點(以下簡稱中央考核要點)第十一點規定訂定本原則。

二、獎懲範圍為中央考核要點第二點規定之社會福利、教育、基本設施及財政績效
與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四面向,但不包含各面向中以各地方政府為衡量指標,及屬
政策決定或非可歸責之考核項目。

三、獎懲標準如下:
(一)社會福利、教育面向:
1.考核成績超過八十分且排名列前七名者,第一名嘉獎九次,第二名嘉獎七次,第
三名嘉獎五次,第四名至第七名嘉獎三次。
2.考核成績超過九十分者,每超過一分增加嘉獎二次。
3.考核成績未達八十分且排名列最後三名者,申誡一次。
(二)基本設施、財政績效與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面向:
1.面向內個別考核項目成績超過八十分且排名列前七名者,按超過之分數占該面向
考核成績權數計算,每滿一分嘉獎一次。
2.面向內個別考核項目成績未達八十分且排名列最後一名者,按未達之分數占該面
向考核成績權數計算,每滿一分申誡一次。
3.面向內就總分加減分數之考核項目,獲得總分加分者,嘉獎一次,加分滿一分以
上者,嘉獎二次;屬減分項目且連續二年未見改善者,每減零點五分申誡一次。

四、主計處每年度依中央對本府計畫與預算考核成績,按上開獎懲標準計算各主政
機關總獎懲額度陳報本府核定後,通知各主政機關在該獎懲額度內依貢獻度及努力
度辦理相關人員之獎懲,但每人獎勵額度最高以記功二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