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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高雄市申請農業設施興建高度及樓層審查自治條例第2.4條
主管機關: |
高雄市政府 |
公布機關: |
高雄市政府 |
公布日期: |
108.06.24 |
公布字號: |
高市府農務字第10831601100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施行日期: |
108.06.24 |
主旨: |
修正高雄市申請農業設施興建高度及樓層審查自治條例第2.4條 |
法規名稱: |
修正高雄市申請農業設施興建高度及樓層審查自治條例第2.4條 |
內容: |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農業設施之興建高度及樓層標準,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農業局。其有關漁業業務之主管機關為本
府海洋局。
本自治條例第四條所定事項之審查,主管機關得委託本市各區公所為之。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興建高度,指建築物地面線至最高點之垂直距離。
第四條 農業設施興建高度及樓層,除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
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之農業設施,或因機具設備設置之需要,或經實際從事農務
經營者及農業專家學者組成之小組審查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外,其標準如
下:
一、溫室及植物環控栽培設施:七公尺以下並以一層為限。
二、網室:五公尺以下並以一層為限。
三、組織培養生產場:七公尺以下。
四、育苗作業室:五公尺以下並以一層為限。
五、養蠶室:三點五公尺以下並以一層為限。
六、菇類栽培場:五公尺以下並以一層為限。
七、堆肥舍(場):三點五公尺以下並以一層為限。
八、農機具室:四公尺以下並以一層為限。
九、乾燥處理設施(乾燥所需之相關設施)、碾米機房:六公尺以下並以一層為限。
十、消毒室、燻蒸室或蒸熱處理場:三點五公尺以下並以一層為限。
十一、集貨運銷處理室:
(一)集貨及包裝場所:七公尺以下。
(二)冷藏(凍)庫及儲存場所:五公尺以下並以一層為限。
十二、農糧產品加工室(農糧產品加工所需之相關設施)、稻草、稻殼集貨加工室
(場):五公尺以下並以一層為限。
十三、農業資材室:四點五公尺以下並以一層為限。
十四、管理室:三點五公尺以下並以一層為限。
十五、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四公尺以下並以一層為限。
十六、水產飼料調配及儲藏室:三點五公尺以下並以一層為限。
前項小組之組成及其運作之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五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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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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