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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制定及採購學生校服注意事項第4點

主管機關: 高雄市政府
發文機關: 高雄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8.06.25
發文字號: 高市教高字第1083436140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制定及採購學生校服注意事項第4點
法規名稱: 修正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制定及採購學生校服注意事項第4點
明: 修正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制定及採購學生校服注意事項第4點
法: 修正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制定及採購學生校服注意事項第4點
容:

一、為使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辦理制定及採購學生校服事項有
所遵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校服:指學生制服、運動服、工作服及實驗服等。
(二)校服相關配件:指皮帶、領帶、鞋子及書包等。

三、學校應審慎制定學生校服,避免經常變更樣式及顏色。

四、學校制定或變更學生校服時,應由行政人員、教師、家長及學生等相關代表組
成委員會,經委員會研議並提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
前項委員會委員人數七人至十九人,且單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家長
及學生代表人數合計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學生代表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產生方式由各校定之。

五、學校應考量學生需求設計校服,注意校服樣式、顏色、材質成分、穿著季節、
價格、透氣度、保暖度、舒適度及生理需求等之合理性,並得基於維護學生健康、
衛生及整體美觀程度,制定學生校服相關配件。

六、學校制定或變更學生校服時,應於規定適用之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將樣式及
顏色等,公告於學校網站,並以適用於該學年度以後入學之新生為原則。

學校應尊重學生及家長意願,不得強制要求學生變更校服及僅得向得標廠商購置學
生校服。

七、學校自辦學生校服採購者,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
學校向學生收取校服費用前,應以書面通知家長,繳費單並應載明相關明細與「如
有疑問向本校相關人員詢問」等字樣,及加蓋學校相關人員印章。
前項費用應專款專用,如有賸餘款,應於學期結束後四個月內退還學生。

八、學校委託員生消費合作社代辦學生校服採購者,應先行召開計價協商會議後,
與員生消費合作社訂定代辦契約,約定代辦業務之處理,員生消費合作社並應依政
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
前項代辦契約,應由員生消費合作社函報本市合作社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之代辦服務,手續費不得高於進貨價格百分之八,售價不得高於零售市價。
第一項委託代辦業務會計應獨立,所得盈餘提供預備社員獎助學金及清寒學生各項
補助等用途為原則。

九、學校召開前點第一項計價協商會議,邀請參與協商之家長代表,不得少於協商
總人數二分之一,實際出席之家長代表並不得少於出席總人數二分之一;參與協商
之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協商總人數三分之一。
前項計價協商會議,得請代辦單位代表列席參加。

十、私立學校向學生收取學生校服費用時,應依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
制度之一致規定辦理。

十一、學校制定及採購學生校服辦理情形,列入本府教育局視導之重點項目。

十二、本市幼兒園制定及採購幼兒校服,準用本注意事項。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