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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3高雄市公私立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補充規定

主管機關: 高雄市政府
發文機關: 高雄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8.07.30
發文字號: 高市教中字第1083519500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3高雄市公私立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補充規定
法規名稱: 修正3高雄市公私立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補充規定
明: 修正3高雄市公私立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補充規定
法: 修正3高雄市公私立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補充規定
容:

一、為使本市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有效實施正常化教學,發揮國民教育功
能,並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補充規
定。

二、 學校之編班,除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之規定外,
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三、 本補充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常態編班:指於同一年級內,以隨機原則將學生安排於班級就讀之編班方式。
(二)分組學習:指依學生之學習成就、興趣、性向及能力等特性差異,將特性相近
之學生集合為一組,實施適性化或個別化之學。

四、學校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

五、學校為辦理學生編班及導師編配事宜,應成立編班委員會,由校長、教務、訓
導(學務)及輔導等處室主任、註冊及輔導組長、導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教師會
代表共同組成,並由校長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主席指定委員一
人代理之。

六、學校應配合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集中電腦編班,並依下列編配方式作
業:
(一)編班依據:國民小學五年級與六年級國語及數學學業成績。
(二)編班及導師編配:
1、學校於規定期限內,將新生名冊與導師名冊依規定格式建檔及上傳至新生入學
平台,包含新生班數與人數調查表、新生導師名冊及身心障礙學生編班清冊等。
2、非總量管制學校依教育部規定人數編班,有餘數者,得予增班;總量管制學校
由本局報教育部同意後,每班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五人;有身心障礙學生之班級,得
依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之鑑定酌減人數。
3、本局成立常態編班督導小組(以下簡稱督導小組),在指定學校督導統一編班
及導師編配作業。
4、指定學校會同督導小組人員下載學校資料,將學生依國語及數學二科成績轉T
分數加總高低排序,按S型分配於各班。 例:某校有一年級新生一百二十名,預
備編為四班,依前項排序,依下列方式分配於各班:

 

項目

第一班

1

4

8

5

9

12

第二班

2

3

7

6

10

11

第三班

3

2

6

7

11

10

第四班

4

1

5

8

12

9


5、普通班之導師編配由各校提編班委員會審議後,上傳名單參加新生導師編配。
6、新生導師經電腦編配後,現場由督導人員抽取號碼決定班級序號。但遇教師擔
任其子女班級導師者,應重新抽取號碼。
7、班級編號得因特殊需求於新生編班現場直接調整,事後不得再行更改。
8、雙(多)胞胎學生得於新生編班前申請調整班級,不受理事後調班申請。同戶
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就讀相同年級者,得比照雙(多)胞胎辦理,亦不受理事後調
班申請。
9、學生編班及導師編配完成後,列印學生編班及導師名冊二份,由督導小組人員
檢核,一份送本局,一份送回原校。
10、學校應於編班作業及導師編配完成次一工作日下午五時前,於校內及網站依本
局規定格式以公開點閱方式辦理公告至少十五日。學期內班級學生有異動者,應隨
時更新,並於校內或網站公告至少十五日。但有保護之必要或有其他特殊原因之個
案,得不予公告。

七、藝術才能班、體育班與安置於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之編班及導師編配:
(一)藝術才能班(音樂、美術、舞蹈)學生依本局核定之班數編班,其導師編配應
提編班委員會審議,未具該專長者應參加新生導師編配。
(二)體育班之編班及導師編配應提學校體育班發展委員會審議後,再提至編班委員
會確認。
(三)安置於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之編班及導師編配應提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審議後,再提至編班委員會確認。鑑輔會通過之身心障礙類學生班級得指定導師,
其指定應由第一班起依序編配導師。

八、後報到新生、轉學生及復學生之編班:
(一)後報到新生及轉學生由本局校務行政電腦化系統編配入班,編入該年級人數最
少之班級(含酌減人數);其各班人數相同者,優先編入班級序號較小之班級,但
該班有身心障礙或高關懷學生者,應依序列最後編入。
(二)復學生應回原班級,或經學校評量後安置適當年級,編班方式適用前目規定。
(三)學生轉出又轉入者應回原班級。但原班級人數已滿者,適用第一款之規定。
(四)雙(多)胞胎轉入得比照新生編班為原則,但轉入之班級人數已滿者,應編入
不同班。同戶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就讀相同年級者,得比照雙(多)胞胎辦理。

九、特殊個案及適應不良學生之調班:
  班級編訂後,除教師直系親屬編入該教師導師班級及同名同姓學生編在同一班
級者外,不得調整就讀班級。但因教育輔導需要(學習不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者,不在此限:
(一)學生及家長應以書面詳述理由,向教務處提出申請調班。但不得指定班級。
(二)教務處受理後,應協調輔導室指派輔導老師予以了解及妥善輔導。經輔導老師
了解、溝通及輔導後,確實無法解決者,再擇期召開編班委員會研議。
(三)教務處應於受理申請後一個月內召開編班委員會審議並研議相關措施。召開會
議時得邀請輔導老師、原班導師報告個案情形;必要時,得邀請擬轉入班級導師參
與會議。
(四)編班委員會審議時得視各班人數多寡,將該學生編入人數較少班級或適合輔導
該個案學生之班級。
(五)教務處應以學校名義將編班委員會審議之結果通知學生及家長,並函報本局備
查。

十、班級有特殊個案可召開編班委員會決議鎖定班級,但以一學期為限。鎖定班級
數達該年級總班級數二分之一以上時,應函報本局核准後,方得進行。

十一、導師因故異動之處理:
   一年級新生入學,導師經編配後,二、三年級應維持原導師,不得更換。但
有以下情形並完成繼任名單提編班委員會審議後報局備查之程序者,不在此限:
(一)因調校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繼續擔任者;若同年級有二班以上更換導師者,應
以公開抽籤方式編配導師。
(二)體育班及藝才班導師異動。

十二、學校之分組學習,以班級內實施為原則。
   二年級得就英語及數學領域,分別實施分組學習。
   三年級得就英語、數學、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實施分組學習,其中數學、自
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得合併為一組;其餘非指定之領域,仍應於原班級學習。
   前項分組學習,得於原班級或跨班實施,其跨班實施者,應以二班或三班為
一組群,並依學生學習成就作為分組之依據。分組學習採跨班級實施者,應由學校
邀請教師會(或教師代表)、家長會及行政人員代表共同訂定跨班級分組學習計
畫,並於報本局備查後實施。
   分組學習模式應依學生英語、數學、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領域學習成就分別
實施分組學習,各組群可由原任課教師或不同教師授課。但由不同教師授課時,該
教師應同時教授該年級該領域高低不同組群。

十三、學校辦理社團活動時,得不受本補充規定之限制,不同年級、班級之學生得
自由參加,以發展多元能力,深化學習成果。
   學校三年級得在學生自由參加選習之原則下,以跨班分組學習方式實施技藝
教育。

十四、學校應採行具體措施加強與教師、家長及學生溝通,使其瞭解學校實施常態
編班與分組學習之精神及措施,以確保學生均能獲得良好之學習效果。

十五、其他
(一)一年級新生入學一律實施常態編班,二、三年級應維持原班級,不得再重新編
班。
(二)學生登記就讀私立學校,校方不得拒絕。登記人數超過核定班級總人數者,應
以公開抽籤方式辦理。抽籤時,應邀請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及本局派員列席。
(三)學校應將編班過程詳細記錄並妥為保存至少三年,以備查考。
(四)學校如有實施選修課程或試辦實驗教育方法需要其他編班方式時,應報本局核
准後實施,本局並應邀集地方教師會、家長、專家學者、學校行政人員代表組成審
查小組審查之。
(五)依特殊教育法、藝術教育法成立之班級或經指定重點發展單項運動,需要其他
編班方式時,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六)學校不得另立名目,辦理未經本局核定之招生考試。

十六、學校實施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情形列為學校評鑑、校長及相關人員成績考
核、校長遴選之重要參據。執行成效良好者,予以獎勵。違反規定經查證屬實者,
校長及學校相關人員,依法令規定議處。
   私立學校違反本補充規定者,依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議處。

十七、一年級新生入學報到、編班作業日期及流程,由本局另函通知學校。

十八、其他相關審查作業由本局另定之。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