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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2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造執照申請有關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原則第3.4.5點

主管機關: 高雄市政府
發文機關: 高雄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8.09.03
發文字號: 高市工務建字第1083743460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2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造執照申請有關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原則第3.4.5點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造執照申請有關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原則
明: 修正2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造執照申請有關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原則第3.4.5點
法: 修正2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造執照申請有關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原則第3.4.5點
容:

一、本原則依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符合下列特殊結構之建築物,應委託審查:
(一)高度五十公尺以上之建築物。
(二)高度未達五十公尺,而跨度較大或結構行為與環境特殊之建築物,且有下列情
形之一,並經本局認有必要者。
1.鋼筋混凝土構造且設計跨度在十五公尺以上(屋頂層除外)之建築物。
2.地下層開挖之總深度(含基礎)在十二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三層之建築
物。但開挖邊界與基地境界之最小距離大於開挖深度者,不在此限。
3.建築基地位於本府公告劃設之活動斷層地區,或經本府規定之地質敏感區者,其
地下層開挖之總深度(含基礎)在七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一層之建築物。
4.建築物之基本結構系統非屬建築技術規則耐震設計規範與解說1.7表1.3定義之承
重牆、構架系統、抗彎矩構架系統、二元系統者。
5.建築物之結構耐震系統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四十九條之二規定使用隔震
消能系統並依耐震設計規範與解說第九章隔震建築物設計者。
6.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建照預審委員會委員決議需要進行結構委託審查者。
7.依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其結構經抽查認定需進行結
構委託審查者。

三、受委託審查之機關團體如下:
(一)臺灣建築學會。
(二)國立臺灣大學地震工程研究中心。
(三)國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學系。
(四)高雄市結構技師公會。
(五)台北市結構技師公會。
(六)台灣省結構技師公會。
(七)國立交通大學土木工程學系。
(八)國立中興大學土木工程學系。
(九)國立中央大學土木工程學系。
(十)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
(十一)中華民國大地工程技師公會。
(十二)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十三)中華民國結構工程學會。
(十四)財團法人臺灣建築中心。
(十五)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十六)台南市結構技師公會。
(十七)私立朝陽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系
(十八)其他經本局核定之機關、團體。

五、前點受委託審查機關、團體應將合格確定審查人員名冊應報本局備查,異動時
亦同。
前項委託審查人員具備之資格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結構技師資格
(二)大地技師資格
(三)應用地質技師資格
(四)土木技師資格
(五)大專院校助理教授以上教授結構或土木相關科目三年以上者。
受委託審查機關、團體應有第二項合格審查人員十人以上,且該審查人員不得同時
擔任其他機關、團體之委託審查工作。
各受委託審查機關、團體應將合格審查人員名冊於每三年一次送本局備查。
各受委託審查機關、團體委託審查之案件,原設計人不得參與該案件之審查。

六、本原則審查方式如下:
(一)受委託審查機關、團體審查委託案件時,其審查人員之人數每案至少應有五
人,並以公開方式審查,但較單純之局部變更設計案件,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
限。
(二)前款每案之審查人員除大專院校及附設研究中心之審查團體其中至少二人需具
備結構工程技師資格或教授結構相關科目三年以上之大專院校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外,其他單位之審查人員其中至少二人需具備結構工程技師資格。
(三)對於審查通過之結構計算書及結構有關圖說,須加蓋審查人員及審查機關印章
並出具審查意見,並送本局備查。
(四)本局認有必要得邀請審查機關、團體簡報說明。

七、本原則審查費用計算方式如下:
(一)每件審查費用為新臺幣十五萬元,並加計工程造價萬分之一,結構重新設計之
變更案件亦同。
(二)局部變更案件之審查費用每件為新臺幣五萬元,並加計變更工程部分造價萬分
之一。但不須召開委託審查會議審查者每件為新臺幣一萬元,並加計變更工程部分
造價萬分之一。
(三)審查時須使用電腦校對者,其電腦費用另核實計算。

八、本原則審查作業規定如下:
(一)審查費用由起造人支付,並於受委託審查機關、團體確定後,由起造人逕向該
機關、團體繳納,並於委託審查前繳納。
(二)本原則第二點之建築物辦理局部變更設計案,仍由原受委託審查機關、團體辦
理。
(三)非柱、主樑、剪力牆、斜撐或基礎等變動小部份結構變更設計之案件,經結構
技師簽證無影響整體結構安全者,得免委託外審。

九、本原則之審查期限如下:
(一)委託審查案件申請建造執照掛號前,應檢具結構系統(含建築概要、結構平
面、主要構架、主要結構材料、地震力係數認定及設計垂直載重)報告,由本局轉
請受委託審查機關、團體辦理審查,並於文到翌日起七日內召集開會,且於六十日
內完成審查。委託案件如屬預審案件,應一併檢附預審會議紀錄送受委託審查機
關、團體審查。
(二)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受委託審查機關、團體認可之結構審查通過之工程圖樣
及說明書後,始予核發建造執照。
(三)辦理變更設計之結構委託審查案件,於申請建造執照變更設計時應檢附受委託
審查機關、團體審查結構變更設計通過之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後,始予核發建造執
照。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