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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高雄市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補助辦法第4條

主管機關: 高雄市政府
發布機關: 高雄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8.10.31
發布字號: 高市府工建字第10838585800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8.10.31
旨: 修正高雄市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補助辦法第4條
法規名稱: 高雄市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補助辦法
容:

第一條  為補助辦理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以提升本市建築安全與居民生活
品質,並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第三條  本辦法之申請人資格規定如下:
一、本市建築物之所有權人;建築物為公寓大廈者,其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經
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同意推選之住戶一人。
二、主管機關公告之資格規定。

第四條  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其補助額度及總樓地板面積認定
方式,依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第五條  申請人申請本辦法之補助,應繕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為
之:
一、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建築物為公寓大廈者,並應檢附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同
意之文件。
二、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三、主管機關公告之其他文件。

第六條  前條申請文件有欠缺,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
駁回其申請。

第七條  本辦法補助之條件及申請期間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八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銷或廢
止其一部或全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受領之補助:
一、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領補助。
二、有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第六條各款規定之情事。
三、其他違背法令之情事。
主管機關應於補助處分書中載明前項事項。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