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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審核增加多元化計程車營運車輛牌照數作業原則
主管機關: |
高雄市政府 |
發文機關: |
高雄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8.11.11 |
發文字號: |
高市交運監字第10845425500號 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主旨: |
訂定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審核增加多元化計程車營運車輛牌照數作業原則 |
法規名稱: |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審核增加多元化計程車營運車輛牌照數作業原則 |
說明: |
訂定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審核增加多元化計程車營運車輛牌照數作業原則 |
辦法: |
訂定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審核增加多元化計程車營運車輛牌照數作業原則 |
內容: |
一、經交通局核准之經營多元化計程車業者,於原核准營運車輛牌照數額滿時(剩
餘車輛牌照數為零),得檢具營業計畫書向交通局申請增加營運車輛牌照數。(審核
流程如附圖)
二、業者申請前一個月績效達本市多元計程車平均營業績效(每車月平均趟次,或
每趟平均金額)標準,依其申請增加車輛牌照數(逾核准上限依上限數)核准;績效
未達標準之首次申請者以其申請數(逾核准上限依上限數)三分之一核准,第二次申
請則不核准增加。
三、每次申請增加之營運車輛牌照數核准上限為九十輛。
四、交通局於受理增加營運車輛牌照數申請或查核營運狀況時,查業者所屬之駕駛
人或車輛有三個月內營運趟次未達三趟或未依營業計畫書營運之情形,得依公路法
規定令業者限期改善,且不核准其當次增加申請,並於限改日屆滿起三個月內不得
申請增加營運車輛牌照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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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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