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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本市籍服役役男暨本府服役替代役役男即時慰問金發放原則名稱為高雄市政府現役軍人及替代役役男即時慰問金發放原則及全文
主管機關: |
高雄市政府 |
發文機關: |
高雄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8.11.18 |
發文字號: |
高市府民兵字第1087145840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本市籍服役役男暨本府服役替代役役男即時慰問金發放原則名稱為高雄市政府現役軍人及替代役役男即時慰問金發放原則及全文 |
法規名稱: |
高雄市政府現役軍人及替代役役男即時慰問金發放原則 |
說明: |
修正本市籍服役役男暨本府服役替代役役男即時慰問金發放原則名稱為高雄市政府現役軍人及替代役役男即時慰問金發放原則及全文 |
辦法: |
修正本市籍服役役男暨本府服役替代役役男即時慰問金發放原則名稱為高雄市政府現役軍人及替代役役男即時慰問金發放原則及全文 |
內容: |
一、本府為即時慰問傷亡之現役軍人及替代役役男,發給即時慰問金,特訂定本原
則。
二、即時慰問金發放對象如下:
(一)設籍本市之現役軍人,或服替代役之役男。
(二)非設籍本市,於本府及所屬機關服替代役之役男。
三、即時慰問金發放標準如下:
(一)因作戰重傷或死亡: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上限。
(二)因重大事故重傷或死亡:以新臺幣九萬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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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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