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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高雄市土地界標收費標準

主管機關: 高雄市政府
發布機關: 高雄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8.12.25
發布字號: 高市府地測字第10806964700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8.12.25
旨: 訂定高雄市土地界標收費標準
法規名稱: 訂定高雄市土地界標收費標準
容:

第 一 條  為規範本市土地界標行政規費之徵收,以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並
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 二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地政局。

第 三 條  土地界標之種類及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小鋼釘界標:每支新臺幣五元。
二、大鋼釘界標:每支新臺幣十元。
三、小塑膠界標:每支新臺幣三十五元。
四、大塑膠界標:每支新臺幣四十五元。
五、水泥界標:每支新臺幣五十元。
前項土地界標種類之規格如附表。

第 四 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由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收取,並應依程序解繳市庫。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