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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高雄市主管社會福利財團法人管理規則

主管機關: 高雄市政府
發布機關: 高雄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8.12.31
發布字號: 高市府社人團字第10844850400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8.12.31
旨: 訂定高雄市主管社會福利財團法人管理規則
法規名稱: 高雄市主管社會福利財團法人管理規則
容:

第 一 條  為健全本市主管社會福利財團法人(以下簡稱社福法人)之運作,
並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規則。

第 二 條  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局。

第 三 條  社福法人設立時,其捐助財產總額,須足以達成設立目的。

前項捐助財產,除現金外,得以其他動產、不動產或有價證券代之。
第一項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為現金新臺幣一千萬元。

第 四 條  社福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除有本法第
二十一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者外,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不受
年度支出百分之十限制之一定金額,在本市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第 五 條  社福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或年度收入
總額達三千萬元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其財務
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依主管機關之指導,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第 六 條  政府捐助之社福法人之基金,全部或一部係由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
捐助或捐贈者,主管機關為其遴聘之董事或監察人,其中應有二分之一比例,由
原捐助或捐贈之公法人推薦代表擔任。
依前項比例計算之推薦人數取整數計算,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第 七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