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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高雄市主管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準則
主管機關: |
高雄市政府 |
發布機關: |
高雄市政府 |
發布日期: |
108.12.31 |
發布字號: |
高市府社人團字第10844976600號 令 |
異動性質: |
訂定 |
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施行日期: |
108.12.31 |
主旨: |
訂定高雄市主管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準則 |
法規名稱: |
高雄市主管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準則 |
內容: |
第 一 條 為指導本市社會福利財團法人(以下簡稱社福法人)訂定誠信經營
規範,並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準則。
第 二 條 本準則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局。
第 三 條 社福法人達高雄市主管社會福利財團法人管理規則第五條所定在法
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三千萬元以上者,應
參照本準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第 四 條 本準則所稱利益,指任何有價值之事物,包括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
錢、餽贈、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及回扣等。但屬正常社交禮俗,且係偶發而
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不在此限。
第 五 條 社福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或其他從
業人員,於執行業務之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
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
第 六 條 社福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或其他從
業人員,於出、列席董事會時,對董事會所列議案,有利益衝突者,應說明其重
要內容。
前項人員於該議案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且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董事間應自
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第 七 條 社福法人訂定之誠信經營規範,應主動公開揭露,並應至少包含下
列規定:
一、依業務性質,明定不誠信行為之具體範圍,並就行賄及收賄、提供非法政治
獻金、不當慈善捐贈或獎助、提供或接受不正當利益、侵害智慧財產權及利益衝
突等行為,訂定防範之作法。
二、建立違反誠信經營規範之懲戒及申訴制度。
三、建立並公告社福法人內部檢舉管道,置受理檢舉人員及建立調查、保護檢舉
人等相關規定,並對於檢舉人之身分及檢舉內容確實保密。
第 八 條 社福法人之董事長、監察人、執行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應定期
向董事、受雇人及受任人傳達誠信經營之重要性。
第 九 條 社福法人之誠信經營規範,應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 十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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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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