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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高雄市主管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
主管機關: |
高雄市政府 |
發布機關: |
高雄市政府 |
發布日期: |
108.12.31 |
發布字號: |
高市府社人團字第10844976700號 令 |
異動性質: |
訂定 |
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施行日期: |
108.12.31 |
主旨: |
訂定高雄市主管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 |
法規名稱: |
高雄市主管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 |
內容: |
第 一 條 為規範本市主管社會福利財團法人(以下簡稱社福法人)工作計
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編製,以健全其運作,並依財團法人法第
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局。
第 三 條 社福法人達高雄市主管社會福利財團法人管理規則第五條所定在法
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金額者,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 四 條 社福法人工作計畫之訂定,應以達成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並符合捐
助章程規定。
前項工作計畫,應依社福法人之規模及營運狀況編製,記載提供社會福利服務之
工作項目、經費預算、計畫內容及預期成果;其格式如附表一。
第 五 條 社福法人之經費預算,應依前條工作計畫編列;其編製內容如下:
一、收入:服務收入、政府補助收入、委辦收入、捐贈收入、利息收入、股利收
入、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附屬作業組織收入及其他收入。
二、支出:業務支出、行政管理支出、銷售貨物或勞務成本、附屬作業組織支出
及其他支出。
前項經費預算之編製,格式如附表二。
第 六 條 社福法人之工作報告應依工作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及成果編製;其
格式如附表三。
第 七 條 社福法人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應依高雄市主管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
定辦理。
第 八 條 政府捐助之社福法人應編製預算書及決算書,其格式由主管機關依
預算法及決算法相關規定訂定公告之。
第 九 條 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未達高雄市主管社會福利財
團法人管理規則第五條所定金額之社福法人,其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
及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得準用本辦法第四條至第七
條之規定。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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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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