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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高雄市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名稱及部分條文
主管機關: |
高雄市政府 |
發布機關: |
高雄市政府 |
發布日期: |
109.01.16 |
發布字號: |
高市府環稽字第10930130700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施行日期: |
109.01.16 |
主旨: |
修正高雄市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名稱及部分條文 |
法規名稱: |
高雄市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
內容: |
第 一 條 為鼓勵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以改善本市環境衛生,並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檢舉人,指發現本市行政區內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
為,並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之自然人。
第 四 條 檢舉人應自發現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為之日起七日內,以主管
機關設置之數位檢舉系統,向主管機關提供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之姓名、聯絡電話、住址及身分證字號。
二、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可明確辨別違規人、事、時、地、物等相關證據資料
之照片或影片。
不符合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得補正者,主管機關得以檢
舉系統通知檢舉人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合規定者,不予受
理。
第 五 條 檢舉案件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並裁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罰鍰確
定者,主管機關應於罰鍰全數繳清後,按附表所定比例發給檢舉獎勵金。
經前項檢舉裁罰而再受按日連續處罰者,不再發給獎勵金。
第 六 條 二人以上先後檢舉同一案件者,檢舉獎勵金由最先檢舉者受領。
二人以上共同或同時檢舉同一案件者,檢舉獎勵金由檢舉人平均受領之;其不能
辨別檢舉之先後者,亦同。
第一項檢舉之先後,以主管機關受理之時間為準。
第 七 條 檢舉人應自獎勵金領取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領取獎勵
金。
第 八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發給獎勵金。
一、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不受理之案件。
二、檢舉案件非屬主管機關管轄,或於檢舉前已經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查獲。
三、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領取獎勵金。
四、未利用主管機關所設置數位檢舉系統提出檢舉。
五、未於發現違規行為之日起七日內檢舉。
六、檢舉人為主管機關所屬實際執行廢棄物清理法稽查、告發及裁處業務人員、
受委託行使該等事項之個人或行政助手,因執行職務發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為
之檢舉。
第 九 條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身分及其他可資辨認檢舉人身分之相
關資料,應確實保密,不得洩漏。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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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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