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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高雄市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名稱及部分條文

主管機關: 高雄市政府
發布機關: 高雄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9.01.16
發布字號: 高市府環稽字第10930130700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9.01.16
旨: 修正高雄市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名稱及部分條文
法規名稱: 高雄市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容:

第 一 條  為鼓勵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以改善本市環境衛生,並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檢舉人,指發現本市行政區內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
為,並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之自然人。

第 四 條  檢舉人應自發現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為之日起七日內,以主管
機關設置之數位檢舉系統,向主管機關提供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之姓名、聯絡電話、住址及身分證字號。
二、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可明確辨別違規人、事、時、地、物等相關證據資料
之照片或影片。
不符合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得補正者,主管機關得以檢
舉系統通知檢舉人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合規定者,不予受
理。

第 五 條  檢舉案件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並裁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罰鍰確
定者,主管機關應於罰鍰全數繳清後,按附表所定比例發給檢舉獎勵金。

經前項檢舉裁罰而再受按日連續處罰者,不再發給獎勵金。

第 六 條  二人以上先後檢舉同一案件者,檢舉獎勵金由最先檢舉者受領。
二人以上共同或同時檢舉同一案件者,檢舉獎勵金由檢舉人平均受領之;其不能
辨別檢舉之先後者,亦同。
第一項檢舉之先後,以主管機關受理之時間為準。

第 七 條  檢舉人應自獎勵金領取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領取獎勵
金。

第 八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發給獎勵金。
一、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不受理之案件。
二、檢舉案件非屬主管機關管轄,或於檢舉前已經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查獲。
三、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領取獎勵金。
四、未利用主管機關所設置數位檢舉系統提出檢舉。
五、未於發現違規行為之日起七日內檢舉。
六、檢舉人為主管機關所屬實際執行廢棄物清理法稽查、告發及裁處業務人員、
受委託行使該等事項之個人或行政助手,因執行職務發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為
之檢舉。

第 九 條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身分及其他可資辨認檢舉人身分之相
關資料,應確實保密,不得洩漏。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