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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高雄市政府污水下水道非事業用戶節水獎勵要點(109.1.1至111.12.31)

主管機關: 高雄市政府
發文機關: 高雄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9.02.07
發文字號: 高市府水污一字第10930672400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高雄市政府污水下水道非事業用戶節水獎勵要點(109.1.1至111.12.31)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污水下水道非事業用戶節水獎勵要點
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污水下水道非事業用戶節水獎勵要點(109.1.1至111.12.31)
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污水下水道非事業用戶節水獎勵要點(109.1.1至111.12.31)

容:
一、為鼓勵本市污水下水道非事業用戶減少排放生活污水,並促進水資源之永續
利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獎勵期間: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二)日平均用水量(度/日):自來水事業水費通知單或收據記載之用水度數除以
當期計費用水日數。
(三)節水量:當期日平均用水量(度/日)較前一年同一期間之日平均用水量
(度/日)為小,其兩者差額。
(四)節水率:當期節水量(度/日)占當期日平均用水量(度/日)之百分比。

三、本要點之獎勵對象為本市已完成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且隨水費徵收污
水下水道使用費之非事業用戶(以下簡稱獎勵用戶)。但有下列情形者,不予獎
勵:
(一)自來水帳單當期記載之用水度數為五度以下。
(二)無前一年同一期間之用水量。
(三)因辦理過戶並經自來水事業辦理中間結帳。

四、獎勵用戶於獎勵期間內之當期節水率達百分之二以上者,當期污水下水道使
用費按百分之四十予以折扣,並於次一期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折抵,不另以現金或
轉帳方式發放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