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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13:17

訂定高雄市都市計畫住宅區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建蔽率放寬標準

主管機關: 高雄市政府
發布機關: 高雄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8.10.15
發布字號: 高市府都發住字第10834010900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8.10.15
旨: 訂定高雄市都市計畫住宅區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建蔽率放寬標準
法規名稱: 高雄市都市計畫住宅區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建蔽率放寬標準
容:

第一條  為加速本市都市計畫住宅區範圍內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之重建,並依都市
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條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危險及老舊建築物,指位於本市都市計畫住宅區範圍內,並
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之建築物者。

第四條  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依本條例申請重建時,建蔽率得放寬至百分之六十。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