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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6:22

訂定高雄市政府青年局補助創業育成機構作業要點

主管機關: 高雄市政府
發文機關: 高雄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9.02.14
發文字號: 高市府青輔字第10930055800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高雄市政府青年局補助創業育成機構作業要點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青年局補助創業育成機構作業要點
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青年局補助創業育成機構作業要點
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青年局補助創業育成機構作業要點
容:

一、為鼓勵創業育成機構於本市積極培植與孕育新創事業,及提升青年面對職涯
發展之應變能力及就業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創業育成機構,指於本市從事新事業、研發新產品或新技術,
及協助企業轉型、提供企業空間、設備、資金、管理諮詢或人才培育等服務之獨
資、合夥事業、公司、有限合夥、公私立大專院校及民間團體。

三、創業育成機構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本補助:
(一)辦理課程講座、創業競賽、業師輔導、創業諮詢、資金媒合、人才培育、人
才媒合、商機媒合、技術引進、育成加速、展會及職涯發展等相關活動。
(二)協助新創事業參與國內舉辦之相關競賽或展覽。

四、申請補助者應於本局公告申請期間內,檢送計畫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本局
或受本局委託之計畫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前項計畫申請書格式、內容及相關文件由本局另訂之。
第一項申請文件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本局應通知限期補正。

五、本補助之金額、次數及項目如下:
(一)補助金額:每案以補助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七十為上限,最高補助新臺幣八十
萬元。但申請補助者為民間團體,除辦理具公益性質計畫之教育、文化、社會福
利團體,或依法設立之同業公會者外,每一年度以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
(二)補助次數:同一申請單位於同一年度內,以二案為上限。
(三)補助項目:依附表一之補助經費編列基準表所列之項目。

六、申請補助金額未逾新臺幣三十萬元之案件,由本局審查。但申請補助金額新
臺幣三十萬元以上或案件性質特殊者,本局受理後應提送高雄市政府青年局補助
創業育成機構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審查。
補助金額之審查,應參酌參與人數、活動性質、活動內容、活動地區及活動時間
等因素。
申請補助金額超出補助額度者,申請單位應於審查會中提出報告,經審查會審查
通過者,其補助金額不受第五點第一款之限制。
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者,由本局發給核准函。
第一項審查會之組成、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局另定之。

七、申請補助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予補助;已發給核准函者,本局應撤銷
之:
(一)資格不符者。
(二)申請文件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
不補正者或補正不完全者。
(三)同一補助項目已領有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

八、申請案件經核准後,如有變更活動辦理內容、時間或地點之必要,應於活動
開始三日前函報本局備查。

九、補助對象所製作之文宣資料、網站及場地布置,應於適當位置標明「補助單
位:高雄市政府青年局」字樣。文宣資料並應於適當位置標明「廣告」字樣。
補助對象應視本局需要,配合參與成果發表會、宣傳推廣活動或向特定對象進行
簡報。
      補助對象之申請計畫,得作為本局推動相關業務之參考運用依據。

十、補助對象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下列資料辦理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
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核准函影本。
(二)註明申請單位統一編號之領據正本。
(三)申請各機關補助經費分攤表。
(四)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
(五)經費總支出明細表。
(六)執行成果報告。
(七)原始支出憑證。
(八)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印本。
(九)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之印領清冊。
(十)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七款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
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
額。
第一項第九款印領清冊,應列明實領薪資總額扣繳稅額及實領淨額,並應依薪資
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第一項各款資料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本局應通知限期補正。
十二月份辦理之活動,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辦理請撥。

十一、公私立大專院校辦理核銷時,其核銷毋庸檢附第十點第一項第七款資料,
惟應將原始支出憑證專冊裝訂,自行妥善保存及管理,本局並得視實際需要,通
知調閱查驗或派員抽查。
除前項情形外,辦理核銷應將符合本局核定計畫預算項目之原始支出憑證黏貼於
黏貼憑證用紙,送本局審核。
前二項以外之原始支出憑證,應由補助對象應依會計法規定自行保存與銷毀,已
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
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經發
現未確實辦理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酌減該案件尚未支付之補助款、補助對象以
後申請案件之補助款,或於一年至五年內不受理補助對象之補助申請。

十二、本局得視需要不定期查核補助對象之經費運用情形及計畫執行成效,必要
時得派員了解實際執行情形、青年參與比例、活動效益及經費運用之合理性。查
核及了解結果納入未來審查補助之重要參據。
補助對象執行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於活動期間從事與補助計畫內容不
相關之活動、申請補助資料不實或有造假浮報等情事,本局得撤銷本補助之全部
或一部,並視情節輕重於一年至五年內不受理其補助申請。
補助對象舉辦之活動使用本局名義,而有不當行為者,本局二年內不受理其補助
申請。

十三、本要點補助款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用罄即不再受理申請。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