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8.27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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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水肥代清理收費標準
歷史法規:
民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高雄市水肥代清理收費標準.doc
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收取水肥代清理費,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訂定
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
第三條 委託主管機關處理水肥者,應依實際處理量,以每零點一公噸新
臺幣五元繳納水肥處理費。
水肥處理量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一位數,小數點後第二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
第一位數。
第四條 委託主管機關清運並處理水肥者,應依實際載運車次,以每車次
新臺幣六百九十元繳納水肥清運處理費。
每車次載運量為一千八百公斤;不足者,以一車次計收。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