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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私有空地綠美化地價稅補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工建字第10231010400號令
法規體系: 工務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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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為鼓勵私有空地綠美化,以改善都市環境衛生及美化市容觀瞻,並促進都市土地充分利用,特訂定
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第 三 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尚未開發建築之空地,符合下列條件者,除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為國營事業機構
外,得於繳交當年度地價稅後向主管機關申請地價稅補助:
ㄧ、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綠美化證明書。
二、未設置封閉性設施,無償提供公眾使用。
第 四 條  前條空地綠美化應經整體景觀設計,其植栽綠覆面積占基地面積之百分比應在百分之一百以上。
前項綠覆面積按設計圖之設計依下列各項規定計算之:
一、喬木:依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計算之覆蓋面積。
二、灌木及蔓藤類:覆蓋面積百分之一百五十。
三、草地及花圃:被覆面積。
四、植草磚:舖設面積三分之一。
五、其他植栽:密植之面積。
第 五 條  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完成下列事項者,由主管機關核發綠美化證明書:
一、檢附綠美化圖說申請主管機關審查許可。
二、依主管機關許可之圖說內容施作。
三、竣工後報經主管機關查核通過。
前項綠美化證明書之有效期限為三年。
第 六 條  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於每年
八月一日前,檢附下列文件一式十份向主管機關申請綠美化圖說之
審查;逾期未申請者,主管機關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
二、計畫書。
三、植栽及施工規範說明書。
四、維護管理及撫育計畫書。
前項第二款之計畫書應包含下列各項:
一、綠美化實施設計圖。
二、改善前現況照片。
三、告示牌示意圖。
四、實施綠美化之建築空地地籍圖及位置圖。
五、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六、綠美化平面圖:比例尺不小於三百分之一。
七、有設置公益性、休憩性或其他有助於環境景觀改善效益之設施者,比例尺不小於五十分之一之詳細剖面圖。
前項設計圖說應委由建築師、景觀或園藝等相關專業人員規劃設計。
第 七 條  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於每年
十月一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綠美化竣工查核;逾期
未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當年度綠美化圖說審查許可函及核定計畫書。
二、空地綠美化前後環境改善對照照片。
三、綠美化空地無償提供公眾使用同意書。
四、維護管理及撫育計畫書。
五、告示牌設置於空地明顯位置之照片。
六、委由政府登記有案之種苗業、園藝業、景觀工程業之公司行號施作綠美化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二款之照片應能明確顯示綠美化改善之成果。
第 八 條  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於空地完成綠美化維護管理一年後之次年
四月一日六月一日
止,繕具申
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實施綠美化當年度地價稅補助之申請;逾期未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綠美化證明書。
二、地價稅繳款收據影本。
三、委由政府登記有案之種苗業、園藝業或景觀工程業維護管理綠美化成果一年之每月定期維護成果報告書及照
片。
第 九 條  地價稅補助標準為當年度完成綠美化土地所繳交之下列地價稅額:
一、新興區、前金區、苓雅區、鹽埕區、鼓山區、旗津區、前鎮區、三民區、楠梓區、小港區、左營區及鳳山
區:課稅總地價之千分之二十。
二、前款以外之行政區:課稅總地價之千分之二十五。
第 十 條  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於綠美化證明書有效期間內持續維護管理綠美化成果者,得申請當年度地價
稅補助。
前項之維護管理,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委由政府登記有案之種苗業、園藝業或景觀工程業為之,並應於每月
拍照及製作維護管理成果報告書。
主管機關對前項之管理維護,得不定期巡查。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於綠美化證明書有效期間內,發現申請人綠美化成果維護管理不良,經通知限期改善,屆
期未改善者,記缺失一次。
當年度累計缺失達三次者,當年度不予補助。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得視經費預算情形,公告調整次一年度補助金額或停止補助。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