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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里辦公處佈告牌製作維護認養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四維民自字第1000027477號 令
法規體系: 民政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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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鼓勵民間參與高雄市里辦公處佈告牌製作及維護管理工作,以
達政令宣導之目的,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第三條   各區公所得公告徵求民間法人團體、非法人團體或商號認養製作
及維護各里辦公處佈告牌。
申請人申請認養各里辦公處佈告牌,應以書面向各區公所為之。同時有數申
請人申請認養者,由各區公所審核擇定後簽訂契約(如附件 一)。
認養期間,製作及維護者以二年為限,在契約期間無違約紀錄者,得優先續
約一年,其後認養維護者以一年為限。


第四條   佈告牌製作認養者應依規定之格式、材質(如附件二),製作全新
之佈告牌,設置於區公所指定地點,無償贈與區公所,並負責維修管理工
作。


第五條   佈告牌分為公告欄與廣告欄,公告欄正面政令宣導張貼處之使用權
屬於區公所,廣告欄正面供民眾張貼廣告使用。佈告牌其餘位置得由認養者
使用從事廣告行為。
前項佈告牌使用方式由區公所於契約中指定之。


第六條   各區公所應指派里幹事經常檢查佈告牌之使用及維護狀況。


第七條   認養者應善盡維護之責,如有污損,在接獲區公所通知後,應於十
日內修復;未於期限內依規定修復或違反認養契約其他約定者,區公所得終
止認養契約。認養者未善盡安全維護責任致生危險或傷害時,應依法負其責
任。


第八條   佈告牌之設置不得違反建築法及廣告物管理有關法令。


第九條   佈告牌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區公所得逕行拆除:
一、 認養契約經終止。
二、 發現有妨礙重大市政建設之情事。
三、 違反前條法令。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