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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四維交停管字第1000113100號 令
法規體系: 交通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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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公有路外停車場之委託民間經營,並依停車場法第二
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交通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有路外停車場,指主管機關在道路路面外以平面式、
機械式、塔臺式、地下式或立體式等方式施設供車輛停放之場所。


第四條  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以公開招
標方式為之,並由得標廠商與主管機關訂定行政契約。
本辦法施行前,已簽訂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經營契約之權利義務,不受本辦
法之影響。


第五條  委託民間經營之公有路外停車場應開放公眾使用,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不得指定專用車位供特定對象使用。


第六條  委託民間經營之公有路外停車場,不得經營停車場業務以外之商
業行為。


第七條  委託民間經營之公有路外停車場之收費以計時、計次收取為原
則,並得採月票方式收費;其位於市中心區域或商業區域者,得採計時累進
方式收費。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