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收取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之使用規費,以落實使用者付費原
則,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地政局。
第三條 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之提供,除以應用程式介面(API)申請按附
表所列標準收取費用外,其餘按資料種類每次收取新臺幣四百元及下列費用:
一、登記資料:以資料輸出之錄數為計價單位,每錄新臺幣零點五元,總錄數
未達一千錄者,以一千錄計。
二、測量資料:
(一)地籍圖: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每筆新臺幣一元,總筆數未達一千筆者
,以一千筆計。
(二)圖根點:以點數為計價單位,每點新臺幣二十元,總點數未達十點者,以
十點計。
三、地價資料:
(一)公告地價: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每筆新臺幣零點零一元,總筆數未達
一千筆者,以一千筆計。
(二)公告土地現值: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每筆新臺幣零點零一元,總筆數
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計。
(三)申報地價、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以資料輸出之錄數為計價單位,每
錄新臺幣零點五元,總錄數未達一千錄者,以一千錄計。
第四條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司法機關或符合平等互惠之其他機關,申請
提供電子資料者,得免收費用。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