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為補助本市老人、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學
生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使用其他公共服務,以促進其社會參與,增進其
福祉,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局。
第 三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老人:指設籍本市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
二、身心障礙者:指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未逾重新鑑定
或換發日期者。
三、低收入戶學生:指本市列冊低收入戶戶內二十五歲以下就讀高
中(職)以上日間部及夜間部在學學生。但不包括就讀空中大
學、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在職(進修)班、學分班或遠
距教學之學生。
四、公共車船:指本市市營公共車船及民營市區公共汽車。但不包
括行駛觀光路線或航線之車船。
五、業者:指經營公共車船之市營事業機構、民間運輸業者、捷運
營運機構及其他本辦法所定優惠內容之機關(構)或民間業者。
六、社福點數:指持卡人得用以折抵主管機關公告之公共服務費用
之點數,一點為新臺幣一元。
七、段次:指搭乘公共車船計收費用之單位。
八、原住民:指設籍本市之原住民。
第 四 條 本辦法以發給優惠票卡方式提供補助,其票卡種類、申辦資格及優
惠內容如下:
一、敬老卡:限老人及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申辦。持卡人享有半價
搭乘本市大眾捷運系統(以下簡稱捷運)、免費搭乘公共車船
之優惠及每年發給一千二百點社福點數。
二、博愛卡:限身心障礙者申辦。持卡人享有半價搭乘捷運、公共
車船之優惠及每月發給九百點社福點數。
三、仁愛卡:限低收入戶學生申辦。持卡人享有每月六十段次以內
免費與超過部分以學生票價搭乘公共車船之優惠。
前項優惠票卡每人以申辦一張為限,同時具備二種以上票卡之申辦
資格者,由申請人擇一申辦。
第一項第二款之申請人,其身心障礙證明中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欄
內註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者,得再申辦博愛陪伴卡一張,供其必要陪伴
者使用。
前項博愛陪伴卡應伴隨博愛卡使用,始得享有半價搭乘捷運及公共
車船之優惠;單獨使用時仍以全票計價。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社福點數每年重新計算,不得累計;第二款所定
社福點數每月重新計算,不得累計;其點數計算方式及使用範圍與方式
,由主管機關另行公告之。
第一項第三款之公共車船免費搭乘額度每月重新計算,不得累計。
第 五 條 申辦及補發優惠票卡者,應繕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依第六條
規定辦理: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未領有身分證者,應檢附戶口名簿正本或戶
籍謄本。
二、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彩色照片一張。
三、未滿六十五歲之原住民申辦敬老卡應檢附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
口名簿正本。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之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正本,於驗畢後
退還。
委託他人辦理第一項申請者,應填具委託書;受委託人並應檢附個
人身分證明文件。
第 六 條 申辦及補發優惠票卡者,應至本市各區公所或各捷運車站辦理。
前項由區公所受理之申請,由區公所逕行核定之。
捷運車站受理第一項之申請後,應將申請書彙送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 七 條 初次申辦優惠票卡,或因不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致申請補發票卡
者,免繳納製卡費用;因遺失、毀損或其他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致申
請補發票卡者,應繳納製卡費用。
第 八 條 優惠票卡採記名方式,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售、出借、贈與
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並應隨身攜帶足以證明優惠資格之相關文件
以供查核。
業者應協助前項事宜,一經發現前項情事,應留置票卡並送主管機
關辦理。
持卡人將優惠票卡出售、出借、贈與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經查
獲者,主管機關得收回其票卡並自查獲之日起停止其優惠措施一年;經
再次查獲者,收回其票卡並自查獲之日起停止其優惠措施三年。
前項情形,使用人應補足其票價。
第 九 條 優惠票卡遺失時,持卡人應即辦理掛失手續並申請補發。
第 十 條 持卡人死亡或喪失申辦資格時,其優惠票卡應即停止使用,自行加
值之可用餘額並得辦理退還。
持卡人申辦資格喪失後又回復者,得持原票卡及其資格證明文件,
依第五條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