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燃氣熱水器及配管承裝業(以下簡稱承裝業)之營業
登記收費事宜,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消防局。
第三條 承裝業營業登記之申請、變更或證書之補發、換發,應依下列規
定徵收規費:
一、設立登記:新臺幣一千元。
二、變更登記:新臺幣五百元。
三、證書補發、換發:新臺幣二百元。
第四條 承裝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徵規費:
一、因證書格式變更而申請換發證書。
二、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營業場所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證書。
三、經宣告為重大災害地區並領有本市區公所核發之受災證明。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