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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教高字第10333672400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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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獎勵本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第三條   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本市國民
中學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學生,學業成績學期平均八十分以上且學期內
功過相抵未受警告以上懲處者,得申請發給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
獎學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一、就讀空中大學、軍警學校、各類進修學分班,或碩、博士班研究所修業
第三年以上。
二、延長修業年限、重修或補修。
前項學業成績為等第者,應由學校出具換算表並換算為原始分數。


第四條   獎學金發給名額及標準如下:
一、研究所:每學期四十名,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二、大學校院、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五年級及二年制專科學校:每學期三
百五十五名,每名新臺幣四千元。
三、本市五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至三年級、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每學期二百
九十名,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四、非本市五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至三年級、高級中學及職      業學校:每
學期三十名,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五、本市國民中學:每學期三百五十名,每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一年級新生申請發給獎學金者,以申請第二學期獎學金為限。
獎學金之發給名額,以學期總平均分數高者為優先;分數相同者,以先設籍本
市者為優先。主管機關並得在預算額度內調整獎學金發給名額。


第五條   
申請獎學金者,應於下列期間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當年度低收入
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及上一學期成績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逾
期不予受理:
一、第一學期:自
十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
二、第二學期:自
三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條   主管機關為審核獎學金申請案件,應設審核會;其組織、運作及
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七條   申請人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領補助或重複申領政府機關相同
性質之其他補助者,主管機關得廢止或撤銷原處分,並追繳已受領之款項。
核發獎學金之處分作成時,應於處分書載明或敘明前項事項。


第八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九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