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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生獎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教特字第11335430300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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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為獎助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生,並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七條
        第三項及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第 三 條  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特殊
        教育學生獎助(以下簡稱本獎助):
            一、身心障礙學生當學年度任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且品行
                優良。
            二、身心障礙或資賦優異學生,當學年度因特殊表現獲各縣市政府以上機
                關或外國政府機關表揚。
第 四 條  申請本奬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當學年度七月三十
        一日前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但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遲誤申請者,不
        在此限。
            學校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即辦理初審,並彙整初審結果提送主管機關審查。
第 五 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申請案件之審查,應設審查小組,其組織、運作及其他相
        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 六 條  本獎助之金額為新臺幣二千元至一萬元,由審查小組依個案具體情形決定
        之,每人每學年度以獎助一次為限。
第 七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