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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競賽績效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四維教健字第1000113097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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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獎勵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參與運動競賽,以
培訓優秀運動選手,提昇運動技能水準,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第三條  本辦法之獎勵,按學校最近一年參與並獲得下列運動競賽之成績換
算為積分後發給獎勵金:
一、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正式競賽團體成績前八名。
二、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教育部或全國單項運動協會舉辦之全國性單項運動
錦標賽:
(一)全國決賽團體成績前四名。
(二)縣市預賽或分區複賽團體成績前三名。
三、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舉辦之運動聯賽:
(一)全國決賽(甲、乙級)團體成績前六名。
(二)縣市預賽或分區複賽團體成績前三名。
四、本市運動會、中等學校運動會或國民小學運動會團體成績前四名。
五、本市中等學校體育促進會、國民小學體育促進會、本市體育會或所屬各
單項委員會舉辦之運動競賽團體成績前三名。
前項所稱最近一年,指申請獎勵前一年八月一日至申請獎勵當年七月三十一
日。


第四條  學校參與運動競賽成績之積分換算方式如附表。每一積分之獎勵
金,以主管機關編列之年度預算除以申請獎勵學校積分總合所得之數額。


第五條  學校申請本辦法之獎勵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舉辦單位出具之競
賽成績證明,於每年八月一日至三十一日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
理。


第六條  獎勵金之用途及比例如下:
一、教練費及課業輔導費:百分之三十五。
二、選手營養費及差旅費:百分之三十五。
三、訓練器材費:百分之三十。


第七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