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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6.26 09: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競賽績效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教健字第11533639500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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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為獎勵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參與運動競賽,以培訓優秀運動選手,提昇運動技能水準,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第 三 條  本辦法之獎勵,按學校最近一年參與並獲得下列運動競賽之成績換算為積分後發給獎勵金:
            一、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正式競賽團體成績前八名。
            二、運動部、教育部或全國單項運動協會舉辦之全國性單項運動錦標賽:
                (一)全國決賽團體成績前四名。
                (二)縣市預賽或分區複賽團體成績前三名。
            三、運動部舉辦之運動聯賽:
                (一)全國決賽(甲、乙級)團體成績前六名。
                (二)縣市預賽或分區複賽團體成績前三名。
            四、本市運動會、中等學校運動會或國民小學運動會團體成績前四名。
            五、主管機關、本府運動發展局、本市體育總會或所屬各單項委員會舉辦之運動競賽團體成績前三名。
            前項所稱最近一年,指申請獎勵前一年八月一日至申請獎勵當年七月三十一日。
第 四 條  學校參與運動競賽成績之積分換算方式如附表。每一積分之獎勵金,以主管機關編列之年度預算除以申請獎勵學校積分總合所得之數額。
第 五 條  學校申請本辦法之獎勵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舉辦單位出具之競賽成績證明,於每年八月一日至三十一日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第 六 條  獎勵金之用途及比例如下:
            一、教練費及課業輔導費:百分之三十五。
            二、選手營養費及差旅費:百分之三十五。
            三、訓練器材費:百分之三十。
第 七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