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鼓勵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參加國際競賽,以拓展國際視
野,促進學術交流,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際競賽,指各國所舉辦並有四個以上國家或地區參
加之學科、藝文、科學、技藝、創造力等競賽或分級分齡競賽。
第四條 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參加國際競賽,且曾獲最近一屆政府
舉辦之全國性競賽最優級組前三名者,得檢附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補
助。
前項情形,由二所以上學校組成團隊參加國際競賽者,應以其中一所學校代
表申請。
第五條 本辦法之補助標準如附表。
主管機關應依申請次序,於年度預算額度內辦理;年度經費用罄時,不再補
助。
同一申請案件之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但情況特殊並經主管機關
簽報本府核准予以專案補助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本辦法之補助人數,學生以實際參加競賽者為限;領隊、管理、
指導老師或教練,以參加競賽之學生人數為基準,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學生人數十二人以上者:以三人為限。
二、學生人數五人至十一人者:以二人為限。
三、學生人數未達五人者:以一人為限。
第七條 經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者,應於競賽結束後三個月内,檢附報告書
及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辦理核銷。
第八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九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