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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獎勵金發給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四維教健字第1000091293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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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獎勵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優秀學生及教練,以提
升學生運動競技水準,並促進本市運動風氣,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第三條
  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
請發給體育獎勵金(以下簡稱獎勵金):
一、最近一年內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各類競賽,獲個人賽前六名或團體
賽前四名。
二、最近一年內參加教育部舉辦之中、小學各類運動聯賽最優級組獲前六
名。
三、最近一年內參加本市中等學校及國小運動會獲第一名。
前項學生應於比賽之日前設籍本市一年以上,始得申請本獎勵金。但就讀本
市高中職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練,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
申請發給獎勵金:
一、最近一年內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各類競賽,獲個人賽前三名或團體
賽前六名。
二、最近一年內參加教育部舉辦之中、小學各類運動聯賽最優級組獲前六
名。


第五條  學生獎勵金發給標準如下:
一、個人賽及由個人成績積分累計之團體賽:
(一)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者:
 1.第一名:每人新臺幣二萬元。
2.第二名:每人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3.第三名:每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4.第四名:每人新臺幣一萬元。
5.第五名:每人新臺幣八千元。
6.第六名:每人新臺幣五千元。
(二)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者:每人新臺幣三千元。
二、非由個人成績積分累計之團體賽:每人獎勵金依前款標準二分之一計
算。


第六條  教練獎勵金發給標準如下:
一、個人賽:
1.第一名:新臺幣一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八千元。
3.第三名:新臺幣六千元。
二、團體賽:
1.第一名:新臺幣二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3.第三名: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4.第四名:新臺幣一萬元。
5.第五名:新臺幣八千元。
6.第六名:新臺幣六千元。


第七條  前條獎勵人數,以各項比賽競賽規程正式註冊有案之教練為限;
其人數二人以上者,獎勵金均分之。


第八條  申請獎勵金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獎狀或成績證明正本及其他
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於比賽結束後三個月內向學校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
理。
學校應審查申請者之資格,並造具印領清冊陳報主管機關發給獎勵金。


第九條  申請人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領獎勵金者,主管機關得廢止或
撤銷原處分,並追繳已受領之款項。
核發獎勵金之處分作成時,應於處分書載明或敘明前項事項。


第十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