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為獎勵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優秀學生及教練,以提升
學生運動競技水準,並促進本市運動風氣,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第 二 條之一 本辦法所稱團體賽,指三人以上組隊競賽之項目。
第 三 條 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
發給體育獎勵金(以下簡稱獎勵金):
一、最近一年內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各類競賽,獲個人賽前六
名或團體賽前四名。
二、最近一年內參加教育部舉辦之中、小學各類運動聯賽最優級組
獲前六名。
三、最近一年內參加本市中等學校及國小運動會獲第一名。
前項學生應於比賽之日前設籍本市一年以上,始得申請本獎勵金。
但就讀本市高中職者,不在此限。
第 四 條 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練,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
請發給獎勵金:
一、最近一年內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各類競賽,獲個人賽前三
名或團體賽前六名。
二、最近一年內參加教育部舉辦之中、小學各類運動聯賽最優級組
獲前六名。
第 五 條 學生獎勵金發給基準如下:
一、個人賽及由個人成績積分累計之團體賽:
(一)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者:
1.第一名:每人新臺幣四萬元。
2.第二名:每人新臺幣二萬元。
3.第三名:每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4.第四名:每人新臺幣一萬元。
5.第五名:每人新臺幣八千元。
6.第六名:每人新臺幣五千元。
(二)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者每人新臺幣三千元。
二、非由個人成績積分累計之團體賽:每人獎勵金依前款基準二分
之一計算。
第 六 條 教練獎勵金發給標準如下:
一、個人賽:
1.第一名:新臺幣一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八千元。
3.第三名:新臺幣六千元。
二、團體賽:
1.第一名:新臺幣二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3.第三名: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4.第四名:新臺幣一萬元。
5.第五名:新臺幣八千元。
6.第六名:新臺幣六千元。
第 七 條 前條獎勵人數,以各項比賽競賽規程正式註冊有案之教練為限;其
人數二人以上者,獎勵金均分之。
第 八 條 申請獎勵金者,應檢附獎狀或成績證明正本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
文件,於比賽結束後三個月內向學校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學校應審查申請者之資格並造具印領清冊,除市立學校留校備查外
,其餘應陳報主管機關發給獎勵金。
第 九 條 申請人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領獎勵金者,主管機關得廢止或撤
銷原處分,並追繳已受領之款項。
核發獎勵金之處分作成時,應於處分書載明或敘明前項事項。
第 十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