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補助本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教育代金,以協助其完成
國民教育,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教育局。
第三條 學籍設於本市國民中、小學之身心障礙學生,經高雄市特殊教育
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須在家教育或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者,得申請
教育代金補助。
第四條 教育代金補助金額,在家教育者,每月新臺幣三千五百元;安置
於社會福利機構者,每月按高雄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標
準一覽表所定家長負擔金額補助,並以新臺幣六千元為限。
第五條 申請教育代金補助者,應於每學期開學後十四日內填具申請表並
檢附鑑定證明文件,向學籍所在學校提出,經學校彙整陳報主管機關審核後
發給之。
第六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或撤銷原處分,並追
繳已受領之補助:
一、申請資格喪失或變更。
二、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領補助。
三、重複申領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其他補助。
前項第一款情形,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廢止原處分;其屬申請資格變更
者,主管機關並應另為處分。
核發教育代金之處分作成時,應於處分書中載明或敘明第一項事項。
第七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