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為補助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團隊(以下簡稱學校運動團隊)參加國際競賽,以開拓國際體育關係,促
進國際體育交流,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國際競賽,指各國體育運動組織所舉辦並有五個以上國家或地區參加之競賽或分級分齡競
賽。但不包含國外學校舉辦之校際邀請賽。
第 四 條 學校運動團隊參加國際競賽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一、最近一屆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正式競賽前三名。
二、最近一屆教育部主辦之各項運動競賽最優級組前三名。
三、最近一屆全國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全國性競賽前三名,並經其推薦參加國際競賽。
第 五 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補助者,應於主管機關公告期限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學校運動團隊經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者,應於返國後三個月內檢附報告書及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辦理核銷。
前二項規定應檢附之相關資料,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六 條 本辦法之補助基準如附表;其補助金額由主管機關視年度預算擇優補助之。年度經費用罄時,不再補
助。
學校運動團隊獲選為代表國家參加國際競賽者,主管機關得簽報本府核准予以專案補助,不受年度經費之限制。
第 七 條 本辦法之補助人數,選手以國際競賽秩序冊所登載者為限;領隊、管理及教練,以各項競賽選手人數為
基準,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選手人數二十人以上:以領隊一人、管理一人及教練二人為限。
二、選手人數十二人至十九人:以領隊、管理及教練各一人為限。
三、選手人數五人至十一人:以領隊一人、教練兼管理一人為限。
四、選手人數未達五人:以領隊兼教練及管理一人為限。
第 八 條 同一學校運動團隊,每年以補助一次為限。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 九 條 學校運動團隊之隊職員參加國際競賽期間,發生有辱團體或違背運動精神情事經查屬實者,該人員二年
內不得接受本辦法補助。
第 十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