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為獎助民間辦理特殊教育,並依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第 三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二、已核准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
第 四 條 前條學校、機構或團體,辦理下列特殊教育活動,得向主管機關申
請獎助:
一、特殊教育學生輔導及親職教育推展。
二、特殊教育工作人員之短期研習。
三、特殊教育之宣導、研究及推展。
四、無障礙環境教育之研習及宣導。
五、特殊教育圖書之出版。
六、其他有助推動特殊教育之相關事項。
前項獎助,以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活動為優先。
第一項特殊教育活動,應於本市辦理。但第五款特殊教育圖書之出
版,不在此限。
第 五 條 申請獎助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辦理特
殊教育實施計畫,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實施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實施依據、目的及對象。
二、實施內容。
三、實施日期、時間及地點。
四、經費預算分攤比例及明細表。
五、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之金額。
六、預期效益。
七、其他相關事項。
第 六 條 主管機關為審查申請獎助案件,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依
申請人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及實際需要情形予以審查核定。
第 七 條 本辦法之獎助,每案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年度經費用罄時,不再
獎助。
第 八 條 依本辦法規定受領獎助者,應按核定用途使用獎助金。
第 九 條 申請人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領獎助、重複申領政府機關相同性
質之其他獎助或未依核定用途使用獎助金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獎
助,追繳已受領之獎助,並停止獎助三年。
核准獎助之處分作成時,應於處分書載明或敘明前項事項。
第 十 條 依本辦法受領獎助者,應詳細列帳,所增置之財產應列入財產管理
,以備主管機關之查核。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