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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守望相助隊專戶管理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四維警預字第1000132333號 令
法規體系: 警察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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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健全本市守望相助隊儲金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之管理及運
用,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警察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守望相助隊,以經向主管機關所屬各警察分局(以下簡
稱警察分局)登記協勤列冊有案者為限。


第四條   本專戶由轄區警察分局輔導各守望相助隊管理及運用。


第五條   本專戶款項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機關之獎勵金及補助金。
二、由警察分局轉入之民間捐款。
三、本專戶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之捐款,警察分局應依捐款人所指定捐助之守望相助隊,撥交本
專戶管理運用。


第六條   本專戶之用途如下:
一、支應守望相助巡守裝備之購置費或維護費。
二、支應守望相助巡守人員之夜點費或協勤誤餐費。
三、其他有關守望相助之費用。
第七條 本專戶應以各守望相助隊儲金專戶名義設置,並由隊長及幹事具名存
儲於金融機構;隊長及幹事如有變更,應辦理異動及交接,並報請轄區警察
分局備查。


第八條 
  本專戶受領各項撥入款或經費支付,應由隊長及幹事共同出具領款
收據或簽章後檢附原始憑證核銷。


第九條   本專戶應設收支簿,逐筆列帳,按月結帳,並每三個月公告一次。


第十條   本專戶收支簿及單據應由各守望相助隊保存五年,以憑稽核。


第十一條   轄區警察分局得隨時查核本專戶收支情形。


第十二條   各守望相助隊幹事應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編製儲金專戶收支
決算表,由各守望相助隊陳報轄區警察分局彙整後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三條   本專戶結束時,應辦理結算,並陳報轄區警察分局彙整後轉報主
管機關備查。


第十四條   本專戶之收入或支出,如有隱匿、偽造單據、冒領或擅自挪用等
不法情事者,主管機關除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外,並追繳已支出
之金額。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