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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地籍字第11034188200號令
法規體系:
地政局
圖表附件:
修正2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裁罰基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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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為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裁處事件之裁罰,落實公平執法及提升行政效率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局處理違反本條例事件之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本基準所定累計違規行為次數之同一年度,其認定期間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計算。
四、依本基準規定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