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案件裁量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四維社兒少字第1000013204號 令
法規體系: 社會局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適當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案
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以減少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
定本基準。


二、本局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之案件,其裁量基準如附表。
對於個別案件有特殊情況或依違反情節輕重者,得敘明理由依前項基準,酌
予加重或減輕處罰。


三、處罰對象如係少年,應依行政罰法第9條第2項規定:「14歲以上未滿18
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其減輕處罰之額度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
「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
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